导读: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注:同时满足八个条件,除研发费占收入比以外、第十七条注:更名未报告、第十八条注:跨区域整体迁移和第十九条情况注:弄虚作假,环境违.....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注:同时满足八个条件,除研发费占收入比以外、第十七条注:更名未报告、第十八条注:跨区域整体迁移和第十九条情况注: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未报告等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注:研发费占收入比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