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字〔2021〕58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精神,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细则组织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通过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以批准文件为依据。同时已填报统计局R&D统计报表。
2.补助标准:通过认定为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的,由市财政补助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4)项相关资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当年首次通过认定、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依据。同时,企业完成了认定年度研发费用归集并填报了高企统计年报。
2.补助标准: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0万元,属于制造业企业的由市财政补助2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制造业企业需提供属于制造业领域的佐证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4)项相关资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当年通过备案的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入库编号为依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依据。同时,企业在认定年度具有相应的研发费用投入并进行了归集。
2.补助标准:通过国家、省级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截图;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或复审年度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5)项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补助原则: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补助。同年纳入国家科技中小企业评价库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领补助。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申领补助资格的,在其有效期内若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不再重复补助;以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作为申领补助资格的,应不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且自国家科技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年度起三年内不再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
第六条 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1.申报条件:(1)企业按照《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各项手续;(2)企业主要经济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06—46大类;(3)企业迁入后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运营条件且已在我市开展实质运营。租赁的生产、办公用房已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4)补贴资金采取当年发生次年补贴的方式,企业在完成整体迁移后下一年度开始申报;(5)企业迁入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的,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国家备案。未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年度不进行租金补贴。
2.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暂按不超过 1.5元/天/平米,未达到最高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今后根据租赁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专项用于企业支付租金。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房屋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1)。
(2)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支付租金的发票、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
(6)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附件2-2)。
(7)房屋租赁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9)。
4.申报程序:企业填写《张家口市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房屋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7)项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申报对象:当年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国家科技部下发或省科技厅转发的相关立项文件为依据。
2.补助标准:市财政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给予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国家科技部下发或省科技厅转发的相关立项文件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项目经费拨付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5)项目实施年度总结。
(6)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填写《张家口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6)项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支持开展产业技术攻关
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每年度市科技管理部门下发的征集市级科技计划财政资助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执行。“一事一议”重大创新项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确定申报程序。
第九条 强化创新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
2.补助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补助500万元、5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填写《张家口市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4)相关资料,经县(区)业务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报市发改委,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报市科学技术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补助原则:根据同类型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原则,如依托单位在认定省级创新平台时已获得补助,在认定国家级创新平台后,按照国家级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十条 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成立并正式运营,经国家、省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以批准和认定文件为依据;在上年度科技部年度考核中评价为优秀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补助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由市财政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由市财政补助50万元、30万元,省级的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科技部年度考评中优秀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资金5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国家、省认定备案、上年度考核结果相关文件。
(4)认定年度工作总结。
(5)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填写《张家口市创新平台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5)项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补助原则:根据同类型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原则,如运营单位在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时已获得补助,在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后,按照国家级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十一条 积极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申报条件:
围绕我市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领域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以国家、省认定文件为依据。
2.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财政分别补助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联盟/基地科技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2)国家或省认定文件。
(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方案。
(5)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填写《张家口市联盟/基地科技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5)项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补助原则:根据同类型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原则,如牵头单位在认定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时已获得补助,在认定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后,按照国家级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1.申报条件:引进、吸纳京津雄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技术交易单位。
吸纳京津雄先进技术成果企业指在我市注册和纳税,引进吸纳京津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得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购买的专利成果,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
2.补助标准:我市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方式转化京津雄科技成果,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且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市财政按照技术交易额5%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支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出让方)、技术交易发票、银行汇款或进账凭证,以及与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企业填报《张家口市支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4)项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1.申报条件: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和通过国家、省定期评估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市财政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定期评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市财政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联盟/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国家、省认定文件,国家、省评估结果文件。
(4)认定年度的工作总结。
(5)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填报《张家口市联盟/基地补助资金申请表》,提交以上(2)—(5)项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补助原则:根据同类型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原则,如依托单位在认定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时已获得补助,在认定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后,按照国家级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科学技术奖励
1.申报条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2.补助标准: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市财政按照省级奖励标准1:0.5给予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支持科学技术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4)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8)。
4.申报程序: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填报《张家口市支持科学技术奖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上(2)—(4)项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补助原则:根据同类型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项目如在荣获省级奖励时已享受补助,在荣获国家奖励后,按照国家奖励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补助项目除有明确规定外均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以后补助支持方式执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各级业务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申领、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 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预审,核对申报材料原件,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提出建议补助项目名单和补助金额,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通过初审项目的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确定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
第十七条 所有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所有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已取得同类别、同等级补助资金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别、不同等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最高等级补助标准。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