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全县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县实际,全面贯彻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对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财政分别补助10万元,其中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市财政补助20万元。
第三条对三年期满重新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补助10万元。
第四条市域外有效期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县并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对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6年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租金全额补贴,第4~6年租金按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第七条县科技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税务、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建立健全互动协调机制,认真履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本若干措施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税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县级补助措施有效期为2021-2025年。补助资金实行后补助形式发放,当年认定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拨付。若企业在认定或补助年度注销、破产倒闭或受违法违规处罚等情况则不予享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