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重点产业链提质增效,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全面落实创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构筑现代产业发展创新高地,实施驻企腾飞行动实现工业发展大提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21]2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邢台市支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邢办字[2022]5号)、县政府办公室《巨鹿县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意见)》(巨政办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倍增计划,“十四五”末工业产值实现翻番,特制定如下政策支持措施。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引导企业设立研发费用专门账户,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有效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其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2.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联盟、创新团队、博士后工作站、产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国际合作基地等科创平台,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3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均采取后补助方式执行。实施县级科技平台创建制度,对经县级培育认定达到申报上一级平台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联盟、创新团队、博士后工作站等给予指导帮扶,达到申报上一级平台的条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
3.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细分领域冠军发展之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和瞪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4.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规上工业企业、线上零售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行动。建立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专项辅导,并对其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线上零售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满三年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调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商储局)
5.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并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无偿拨款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需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予以足额配套。(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6.围绕4个重点产业链,引进院士或知名专家领衔的专家团队作为技术支撑,深入开展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连续3年每年给予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7.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等,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8.对在我县注册纳税,实施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联盟给予支持奖励,孵化一个科技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孵化培育一个市级研发平台给予1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平台2万元奖励,孵化培育一个上市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二、鼓励转化和引进科技成果
9.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县,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登记额的1‰给予政策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10.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投入生产运营的,给予3-5万元奖励,并对纳税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11.鼓励对接京津冀科研院所在巨鹿建立科研示范基地、试验基地,承接京津冀科研院所的科研攻关项目和成果转化在我县落地,取得成果的,对引进单位、或个人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三、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人才
12.实施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对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创办企业并取得成果的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人为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专家的,再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13.实施购(租)房补贴制度。对到巨鹿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巨鹿首次购房的,分3年发放购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按10万元(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第3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按8万元(第1年4万元,之后每年2万元)标准发放。上述人员中未购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3年内分别给予1500元/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贷款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14.加快培育高技能人才。完善在职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或学历层次提升补贴资助办法,建立企业技能人才使用办法,培育人才队伍。实施“技能精英工程”,每年筛选各行业“技能精英”,组织赴国(境)内外开展技能技艺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每年选择10家左右企业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按培训费用总额的30%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职教中心)
15.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16.鼓励企业引进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对常年在巨鹿工作从事研发的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给予1000元/月生活费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17.对引进“两院院士”等高端人才来我县从事研发和科技创新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四、支持标准化引领
18.鼓励标准化机构落户我县,对在巨鹿设立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满一年)的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在巨鹿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满一年)的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在巨鹿成立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满一年)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9.对行业协会、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在上述规定奖励资金基础上上浮50%。(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0.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和“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的产业链企业,每完成1个相应级别的标准化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和“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1.鼓励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来我县创办区域检验、检测中心,在我县注册并投入运营的,围绕重点产业链提供服务并新通过国家级以上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含行政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植入工业设计
22.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设计作品被应用到企业取得经济效益(含增加值、产值、税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六、支持品牌打造
23.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运用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七、支持链条化发展
24.每条重点产业链梳理认定若干个系统集成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拉动作用大的企业作为链主企业予以授牌。对链主企业以及其新上项目,在土地、融资、人才、水电气等要素保障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支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25.对重点产业链内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以入统数据为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已获得《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支持的,不重复享受本款政策。(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26.鼓励技改扩能,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1亿元、3亿元、5亿元的重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科研经费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
八、支持资本市场融资
27.2022年1月1日起,在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对申请在沪、深、京交易所、港交所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5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财政局)
九、支持园区能级提升
28.支持企业搬迁入园,鼓励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供入园企业使用,为入园企业提供零风险、低成本、一站式、全方位服务;支持园中园建设,对新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推进园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工局)
十、支持绿色制造转型
29.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发展,推进企业三覆盖提升工作。两化融合、云上企业,每达到一项奖励企业1万元;新列入国家、省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列入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工厂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每提升一星给予差异补贴2万元,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30.实施差异化环保政策,对链主企业、规上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差别化环保政策,实行入企“一把手”审批制度,对符合正面清单管理要求的及时优先纳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科工局)
十一、支持智能制造转型
31.支持产业链企业、5G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企业级、行业级和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智能制造集成商、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的,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十二、支持高端产业引进
32.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商,统筹中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招商选资重点,对产业链急需引进的高端高新项目、行业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
十三、支持商务模式创新
33.支持线上供应链交易平台建设,对产业链内新获得省级电商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储局)
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引领
34.鼓励支持重点产业链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其引领行业创新、服务、自律等作用。对新担任国家级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县工商联)
十五、附则
35.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单项补贴、奖励不重复享受,获得低一级认定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计算。各项补贴和奖励项目均独立实施,不受国家和省市补贴和奖励影响。
36.本细则与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实施执行。本细则未涉及的其他方面,可根据创新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37.2017年印发的《巨鹿县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巨政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
38.本细则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