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三创四建”活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创新型信都区建设的目标任务,聚焦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17〕5号)、邢台市《关于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八条措施》(邢政〔2014〕19号)、《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邢政办发〔2018〕4号)和《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调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
2.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3.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此条不与上级奖励重复享受)。
4.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纳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河北省跨区域整体搬迁高企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直接推荐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二、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
5.落实企业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6.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7.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科技金融、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8.引导企业设立研发费用专门账户,正确核算研发费用,有效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9.对企业列入国家、省、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且获得资金支持项目,按照上级资金的20%给予配套研发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五、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国内领先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包括中试和产业化),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10%的专项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11.对通过产学研协作履约,在我区实施的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产运营并产生显著效益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项目资金支持。
12.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多层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工作,对成功推动重大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3.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外输出技术,年度累计技术输出交易额100万以上的,按照交易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发明创造
14.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奖励。
15.企业通过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本条不适用于集团内部专利受让、并购)。
七、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16.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8.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经市科技局备案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经工信部门认定为A级、B级、C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八、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19.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重点培育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20.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持国内领先科技成果进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科技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21.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五年补助,第一年按每月40元/㎡、第二年按每月35元/㎡、第三年每月30元/㎡、第四年按每月25元/㎡标准予以补助、第五年按每月20元/㎡标准予以补助(本条补助资金含《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规定的补助资金,有市级补助的核减后,按实际支出),经区科工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所属乡镇、办事处联合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22.被评定为年度优秀市级(含)以上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可与众创空间原有其它奖励叠加享受)。
23.每培育一家“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24.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0.1万元奖励;每引进一个博士、“双一流”毕业生进驻众创空间创业的,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
25.建立众创空间考核奖惩机制。对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针对众创空间入驻团队数量、引进人才数量、知识产权数量、引资、培育优秀团队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税收等创新创业指标进行考核。参照第20条之规定,众创空间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次年补助标准不递减;绩效考核良好等次,次年补助标准按政策拨付;绩效考核较差等次,次年补助标准按第三年数额拨付;绩效考核不合格等次,取消次年补助资格。
26.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强化高端人才引进
27.对高端人才来我区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高端人才认定标准见附则六)
28.对高端人才来我区与企业合作实施的市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经验收完成后,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十、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29.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进行科技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土地出让收益额度。
附 则
(一)本措施所指的企业、机构是在信都区注册登记并纳税且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正常经营的守法企业、机构。
(二)实施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当年认定或复审符合奖补条件的,列入次年财政预算。
(三)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众创空间年度优秀除外),获得低一级认定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计算。
(四)本措施奖补资金与区其它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新认定众创空间或孵化器企业须为归口科技部门独立运营;同时归口人社、发改、退管等部门共建的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只享受《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邢政办字〔2020〕16号)规定的区级配套资金。
(五)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由企业申报,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六)本措施所指的高端人才,主要为“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博士、国内外学术带头人、学科或行业知名专家及掌握关键技术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双一流”毕业生,为在世界一流建设高校和世界一流建设学科五年内毕业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若上级出台相关新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八)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邢台市信都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