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区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可获得多项奖补资金,累计最高奖补上限总额 100 万元。
(二)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即在统“四上”企业及投资项目以统计部门入统数据为准。
(三)按照“牵头负责”原则,即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落实组织相关企业材料申报奖励。
二、奖励办法
(一)对当年新认定(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牵头部门: 区科技局)
(二)对新认定及复审通过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三)对年度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绝对值前三名的科技型企业分别予以10 万元、8 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四)对年度完成科技研发经费支出额绝对值前三名的科技型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8 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
(五)对上年度已连续 2年在统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超过 5000 万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低于 5000 万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牵头部门:区工信局)
(六)既有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超 50%,且总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当年产值增速超 100%.且总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总产值超5亿元,且增速超 1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当年总产值超 5亿元,且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牵头部门:区工信局)
(七)对上年度已连续 2年在统的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0 万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低于 5000 万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八)既有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 50%,且总营业收入超 5000 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 100%,且总营业收入超 5000 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 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九)对上年度已连续 2年在统的新增限上贸易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万元;低于1亿元高于 5000 万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牵头部门:区商促局)
(十)既有限上贸易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 50%,且总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 100%,且总营业收入超 1亿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牵头部门:区商促局)
(十一)对上年度已连续 2年在统的新增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超 5000万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十二)既有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超 50%且总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 100%,且总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十三)对上年度已连续2年在统的新增高新、战新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超过 5000 万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万元;低于 5000 万元,且年均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十四)既有高新、战新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超 50%且总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当年产值增速超100%,且总产值超 5000 万元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总产值超 5亿元,且增速超 1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万元;当年总产值超 5亿元,且增速超 20%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