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转型和创新发展的2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相关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创新乐亭建设,在落实上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我县鼓励支持转型和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如下。
一、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以上认定的同级别创新创业平台不重复补助。
2.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特邀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建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
3.支持建设1—2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从创空间)和1—2家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资金补助,按30%、40%、30%的比例分3年支付。
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从省外整体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评定为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立2年以上、服务企业20家以上,经认定达到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6.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中小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进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标》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品,按单台售价的5%对生产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本县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照市奖补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
7.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或项目,用于转型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人才引进、研发和化解资金链风险等。
8.对上年度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规下转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新增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新增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9.对经县主管部门推荐、首次评审通过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新产品新技术项目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但不超过到位资金数额的50%。
11.县内企业及个人在国内或发达国家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专利资助金额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不含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的50%去除省、市级对同一项专利各类资助金额。
12.对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贷款的企业,在享受省、市补助的同时,享受县级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政策:县财政给予企业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贴息,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县担保公司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五、支持标准制定与品牌创建
13.对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市级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每完成一个相应级别的标准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14.对当年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及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及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及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注册商标的小微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15.对在我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我县的拟挂牌上市的企业,实行分段奖励:
对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共计奖励300万元。企业向河北证监局申报材料,进入辅导期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对在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共计奖励300万元。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制作招股说明书后,奖励100万元;企业向境外主管上市机构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共计奖励200万元。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全部材料上报券商内核后,奖励60万元;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奖励6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奖励80万元。
对将外地上市/挂牌公司迁至我县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转入到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6.对发生技术交易的企业,经具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的机构登记并在县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对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的,按省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不超20万元。凡成功申报并获得河北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奖励资金的,按省奖补资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2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类金奖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农业创新发展
17.对新列入国家、省、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九、支持创新型人才引进与培养
18.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对引进的两院院士,视其科研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并发给住房补贴200万元;对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视其科研项目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并发给住房补贴100万元;对引进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省级高层次人才,视其科研项目情况,给予不超100万元经费资助,并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对引进的博士(同时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以上紧缺专业人才,按企业所支付报酬的50%补贴,最高每人不超过20万元,按30%、40%、30%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入驻我县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补贴。
对以上高层次人才落户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可办理落户手续;子女来我县入学(入托)的,优先安排;同时为其本人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对中小企业招聘“双一流”大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在乐亭稳定就业的,购房时给予20%的优惠,在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方面,可在县内优先安排学校。
对评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19.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力度。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实施高端人才“候鸟”计划,搭建服务和创业平台。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企业所支付报酬的10%补贴,最高每人不超过5万元。
20.注重本土人才开发及培养。围绕“4+4+2”产业发展,县委、县政府选派优秀人才开展专项培训,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担负。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从事本专业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2018年9月20日中共乐亭县委、乐亭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试行)》(〔2018〕3号)同时废止。
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