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服务平台,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形成创新生态,激发大众创新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搭建科技创新平台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以创客广场建设为重点,着力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努力打造创新智城。拥有成熟运营模式和实现要素资源合作共享的国内知名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团队,优先入驻创客广场,可“一事一议”。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及新型孵化器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对经认定的省级、唐山市级众创空间,根据服务绩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创业培训、中介服务等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分别为省级 10 万元、唐山市级 5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唐山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推动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唐山市级企业孵化器和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孵化器在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的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 100%、70%、30%的租金补贴,单个项目支持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对设立大学生创业苗圃的孵化器,根据苗圃面积每年给予 100 元/平方米房租补贴,最多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含试点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加大对企业创新项目的支持。对承担国家、河北省、唐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计划项目除外)的企业择优安排配套项目,分别按获得国家、河北省专项资金的 40%、30%、20%安排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按争取上级项目最高级别和资金额度,在项目执行期最后一个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按对财政贡献的 5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对新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唐山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七)鼓励企业争创自主知识产权。建立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对获得职务专利申请与授权的民营企业,产生的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 50%的奖励补助;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 5 个国家予以奖励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河北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八)鼓励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凡被新认定为“中国质量奖”(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200 万元。凡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万元。凡被新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服务名牌”“河北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
(九)支持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对制定国家标准的奖励 10 万元,对制定省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奖励 5万元。凡承担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可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责任单位:质监局)
三、聚集科技创新人才
(十)大力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并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各类高层次急需人才,按照下列标准由财政提供生活补贴:
1.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 30 万元。
2.对引进的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 20 万元。
3.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省级“百人计划”人选、省级“巨人计划”团队领军人才、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 10 万元。
4.对引进的博士后、博士(同时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 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 3 万元。
5.对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任职副总以上且年薪 50 万以上)、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 年内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 1 万元。
6.对引进的外国专家,取得显著效益的,在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方面,与国内专家同样对待。(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
(十一)支持柔性引进国内外特别是京津人才智力。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兼职、聘用、假日博士、星期日工程师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智力,开展咨询评估、合作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项目合作。对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 1 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按下列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两院院士每人每年 8 万元,国家级重点人才每人每年 5 万元,海外高层次人才或省部级重点人才每人每年 2.5 万元。(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
(十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对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不含国家限制的行业),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助;所创办的企业被评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 3 年内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评定后,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人社局、科技局)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十四)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在迁安转化科技成果。
1. 对国内外特别是京津高校、院所及独立法人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产业化基地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市级支撑项目,按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2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两院”院士、“万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到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补助。
3.对高校、院所自主完成的科技成果,在两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迁安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 2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五)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购买国家知名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经济效益的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购买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同类项目只补助首家。对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列为产学研示范基地的企业,产学研项目投产并取得经济效益后,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五、深化科技金融融合
(十六)设立创新引导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创新引导基金,以后补助的方式,对创新平台的搭建、科技创新人才的聚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创新创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组织部、人社局、发改局、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等各相关单位)
(十七)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市财政安排 1000 万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对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工信局、审计局)
(十八)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直接到沪深两市成功上市或到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 150 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在石交所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于已经获得政府奖励的挂牌企业转板到上级资本市场,按照转板后的奖励标准差额补足;对于通过借壳上市将域外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享受与首发上市企业同等待遇。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各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投入。对引入省级财政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按照引资额度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0%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新开办的科技分(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保险机构、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自批准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对我市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办、发改局、科技局)
(十九)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减轻税费负担,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孵化机构等给予税收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六、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二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大对创新驱动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人物和企业的宣传,加大对创新创造者的表彰奖励力度,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优先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扩大市场空间。
(二十一)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广泛开展交流活动。加大对创客、极客等智能硬件爱好者组织和智能硬件相关的大中学校创新实践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的支持。鼓励企业、产业组织、创业服务主体举办新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技术和产业论坛、行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服务平台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
(二十二)建立健全创新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新创业培训,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为众创空间、创业群体提供策划、咨询、辅导等服务。组建创业导师团,开展创业导师创业大讲堂、创客沙龙等活动。
(二十三)支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利用京津冀科技资源,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等技术机构快速发展,提升专利代理、科技评估、战略研究、科技查新、文献检索、工程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力。
2.支持使用工商注册、财务会计、法务法规、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专业实验室开放共享机制,支持向有研发实验需求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放专业实验室。
(二十四)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创业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认真落实“三证合一”、“先照后证”、“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改革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坚持“非禁即准”的原则,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可准入,支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登记。
(二十五)强化科技创新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工作作为各镇乡、园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发挥考核的导向标和指挥棒作用,激发全市各级各部门勇于创新、乐于创新的热情。各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各项奖励政策落实的组织实施工作;科技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政策落实及资金兑现具体办法,同时,加强考核,确保奖补实效。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 7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与本政策相抵触的相关政策一律以本政策为准;同一事项已享受其它奖励政策不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