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科技创新主体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激励和扶持企业等各类主体自主创新,提升研发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秦皇岛市推进县域科技创新跃升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落实省、市奖励政策外,按其经营规模,给予5-1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3万元奖励;对域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的,按照《河北省跨区域整体搬迁高企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首次认定奖励政策;对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库,并给予1万元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并通过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00元。
第二条 对新评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经营规模,给予1-3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并通过认定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000元。
第三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含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10-20万元(国家级)、5-10万元(省级)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帮助企业申报以上创新平台,申报成功分别奖励5000元(国家级)、3000元(省级)。
第四条 对域内企业与海外机构联合组建并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域内企业10-20万元(国家级)、5-10万元(省级)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30万元(国家级)、10万元(省级)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国家级)、5万元(省级)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给予3-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类别,分别按照A类5万元、B类3万元、C类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国内发明每件补助1万元。
第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类通报表彰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市级)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或科技团队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