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
山政字〔2018〕19号
为加快我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激发企业科研投入及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实现我区创新驱动发展。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由区财政给予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政策,每隔三年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再次认定,通过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
2.加强创新型城市载体建设,加大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3.支持引导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共同培养人才。在我区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上述研发机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分别为50万元、5万元、2万元。
4.对企业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3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三、加快创业平台建设
5.营造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加大对创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6.鼓励和支持我区特色农业产业打造农业星创天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科技创新活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以上措施涉及的项目及资金由区科技局进行汇总,报区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该措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