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六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凝聚政策优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户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外事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二、晋级奖励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三、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四、办公用房补贴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补贴,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五、用地支持
总部企业新建商用办公大楼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所需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项目在履约监管期间应整体自持,不得对外销售。履约监管期限届满后可分割销售,最小分割单元应符合商务办公用房相关规定。总部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同步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年地方贡献不少于1200元/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监管期限6年。地方贡献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或等值资产)补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六、人才激励
总部企业员工中个人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第一、二、三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县区按财政收入体制比例分别负担,第四、五、六条由企业所在县区负担。同一企业享受奖励和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
(二)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在秦皇岛市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区域型总部企业、行业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三)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依据政策细化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
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两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扩投资、强技改、上项目、增后劲,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从一流国际旅游城市建设及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实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奖补
对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企业购置设备(包括计入固定资产的各类仪器、仪表、工器具、生产用车辆等运输设备和软件有效投资)的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奖补的项目,市级不重复给予奖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实施多个项目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地方的贡献。(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二)每年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四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扶持企业技术研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首次认定和复审企业),市财政科技资金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指导,项目补助金额按《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强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工业设计研发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二)上述政策措施同一企业可重复享受,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对地方的贡献。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税务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五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秦皇岛品牌影响力,加大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培育力度,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争创国际品牌
对首次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榜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争创国内品牌
对首次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70%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制修订各级标准
对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秦皇岛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或团体,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的资助奖励,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发明创造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可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年度奖励总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二)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与上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有关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扶持“双创”工作五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双创”金融服务
统筹省市各类资金、基金及社会资本,设立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的创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更多的融资产品,支持企业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秦皇岛银保监分局)
二、促进“双创”载体发展
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把孵化企业数量、促进就业创业、所作社会贡献等作为重要指标,对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认定资格。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绩效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里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大服务平台奖励
对新公告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落实创业贴息政策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借款企业承担利息为LPR-150BP以下部分,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激发“双创”主体活力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继续享有原单位各项福利待遇。支持大学生到“双创”载体进行创业,按政策享受水电费、房租等补贴。组织举办科技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政校银企对接会等活动,树立一批“双创”典型。(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二)上述政策措施同一企业可重复享受,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对地方的贡献。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四条政策措施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不断做大做强做优,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单项冠军企业
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智能化制造企业
对新评为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工业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世界“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新增规上工业企业
对纳入升规企业培育库并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可以重复享受上述四条奖励政策,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地方的贡献。
(二)以上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三)每年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条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着力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带动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升,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金融扶持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较上年实际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当期LPR利率的2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贷款项目最高给予12个月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
三、数字化扶持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制造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对自动化设备购置与改造、信息化软硬件购置、系统开发与服务等费用,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不超过5家。(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可以重复享受上述三条奖励政策,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地方的贡献。
(二)以上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三)每年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八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秦皇岛市数字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统筹使用一流国际旅游城市建设及高质量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技术研发、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头部企业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榜单的企业,在省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百强(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名单的数字经济企业,市级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数字企业提升规模
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100亿元(含),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支持数字企业落地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对新引进市域外数字经济企业,经过认定且在我市入统纳税的,按照其营业收入年纳统数据,对应第三条政策奖励标准,市级加倍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企业落地后提升规模,按照第三条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外事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试点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智能化数字化项目,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首购首用补助
对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首购首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且研制生产方和采购方均为市内企业,市级按照购买价格的20%给予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
对5G、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及应用领域建设的产业化及应用示范项目和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平台经济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汽车、装备、钢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域龙头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八、降低数字基础设施运营成本
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装便捷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电网容量扩容时,预留5G基站用电量需求。(牵头单位:市通信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
九、其他事项
(一)数字经济和数字企业指《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界定范围内的企业。
(二)头部企业指上一年度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发布的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百强。
(三)同一企业(项目)不享受重复奖补,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
(四)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会同工信、外事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首发债券补助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三档,市级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
二、落实资产证券化补助
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市级按发行金额0.5‰的比例对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会同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
三、实施定向贷款贴息
市级对省级重点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造业企业首贷、新增的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实施贷款贴息。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每年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兑付。对入选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与信息服务百强、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或项目,市级按不超过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1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家企业或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市级按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1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兑现资金。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1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市级财政按10%给予贴息。每季度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兑付经办金融机构。(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实施供应链融资奖励
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权,支持上游中小微企业以其持有的核心企业应付账款融资。对成交金额增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市级按成交金额的0.5‰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会同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
五、实施政策性融资担保奖补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向其补充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代偿金额30%的补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1.5%(含)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在获得省补贴后综合担保费率仍达不到3%的,将担保费率补至3%。每年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兑付。(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实施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
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新认定的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市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定额补贴。每年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后兑现。(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落实金融业务绩效奖励
对驻秦银行业金融机构存量存贷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年度贷款增量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驻秦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且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年度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0.5‰给予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上年度奖励资金,会同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
八、实施“政银保”奖补
持续推进“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小微企业(含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800万元,市财政每年补贴贷款利息0.5个百分点、保险保费1.3个百分点,剩余利息和保费由企业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九、加强企业应急转贷支持
将应急转贷资金扶持范围扩大至全市所有企业。对10个工作日(含)内归还到位的免收垫资利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十、落实出口信保政策
在省支持政策基础上,市财政再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省市合计支持比重不超过企业缴纳保费的100%,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每年由市外事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申报、审核、兑付。(牵头单位:市外事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压年兑现,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重复奖补。
(三)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有关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做强做大,助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企业上市资金奖励
对我市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收到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通知后,奖励100万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奖励200万元。对我市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收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通知后,奖励100万元;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奖励200万元。对外地上市迁至我市注册的优质公司,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优质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我市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企业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补助标准补足差额。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认定,会同市财政局兑现资金。(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强上市企业信贷支持
政府协调银行机构对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河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可分别授予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给予优惠利率,原则上在LPR基础上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20%。同时,企业可灵活选取“等额本息”“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等三种方式还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符合担保条件的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提供担保,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强企业应急转贷支持
对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良好、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按照银行、企业、市财信中心三方签订的协议提供还贷续贷短期垫资服务。同时,对10个工作日(含第10个工作日)内归还到位的,免收垫资利息。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办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债权直接融资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三档,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每年3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审核后兑现。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按发行金额0.5‰给予发行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不超过100万元。每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会同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审核后兑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人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秦皇岛银保监分局)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六、优化上市要素保障
实行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动态调整机制,对入库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上市及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募集资金在本地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能源指标、环保管控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对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高管和财务等人员的培训,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推行“首违不罚”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对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七、优先支持资格评定和资金申报
对上市及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支持。对上市和拟上市后备库企业在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八、开辟上市服务“绿色通道”
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成立帮扶领办工作专班,提供“保姆式”贴身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材料申报、日常生产经营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出具合规性证明文件的,相关职能单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组建企业上市咨询专家库,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单位、证券交易所、中介服务机构等代表组成,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多维度咨询辅导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上市企业品牌形象
组织新闻媒体对上市挂牌企业及企业家开展典型宣传,报道企业上市成功案例,指导企业家树立和维护良好声誉和品牌形象,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十、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保障措施的补充通知》(秦政办字〔2020〕63号)同时废止。
招商引资奖励五条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引入我市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功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指为我市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确认的引资人或投资方主要有功人。引资人包括引资人团队、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二、奖励条件
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产业项目;在市域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内资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外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引进内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额1亿元及以上,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原矿采掘项目、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去产能类项目和其他非政府鼓励类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三、外资项目奖励标准
对当年外方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缴外方注册资本总额的3‰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至1.5亿美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超过1.5亿美元部分,按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美元兑换人民币以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当日汇率计算。
四、内资项目奖励标准
对已建成投产在我市累计投资1亿元至3亿元的新上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累计投资超过3亿元至10亿元部分,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累计投资超过10亿元部分,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五、奖励兑现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5:5比例支付奖励资金,并由各县区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由市外事商务局负责解释。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措施具体实施按照《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二)同一个项目同时满足市、县区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三)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优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十四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工作安排,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取消线性工程前置条件
对非新增用地线性(改造)工程审批部门取消“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手续”两个前置要件,进而从立项、开工两个阶段加快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
二、分段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项目需要,可先行核发地基处理部分的施工许可证,为项目尽早开工赢取时间。在地基施工过程中,再办理其余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三、精减人防审批环节
将两阶段申办的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核”“建设要求审核”精减为直接申办“建设要求审核”。(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四、下放城镇污水排入城市管网许可权限
将建设项目排水入网许可权限由市级下放至相关区级就近办理,确保2个工作日内办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政府,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五、推行施工许可“N合一”
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将主体工程、室内全装修、室外环境等11套证的申请材料合并为1套材料按1个证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六、实行线上不见面审批
项目单位通过线上申报,审批部门线上办理,实现“一次不用跑、不见面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全面落实容缺审批方式
各级审批部门制定“容缺受理清单”,对“清单”内材料允许申请人后补,全力推进项目审批提速。(责任单位:各级审批部门)
八、同步审批市级涉水事项
所有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事项,项目单位可一次申请获多项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九、推广应用项目“审批码”
将各类项目审批流程图、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等内容集成至一个二维码形成项目“审批码”,让项目单位“一码在手、明白所有”。(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一对一”服务省市重点项目
对省、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审批系统重点联系机制,市、县(区)审批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牵头,每个项目成立专班,开展“点对点”“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一、实现联合验收全覆盖
对所有新建项目实行联合验收,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并联办理联合验收手续。(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参与验收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二、推广应用“网上中介超市”
网上展示全行业、全类别中介服务机构,搭建网上交易活动平台,为项目单位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降低成本。(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三、设置三级“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在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专门受理正常情况“办不成的事”,使其变为“办得成的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四、全面应用区域评估成果
各县区及时对外公布已取得的各项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明确可代替单个项目评估事项的适用情形,让项目单位切实获得区域评估改革红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五、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二)各县区政府、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做好后续跟踪问效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