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双创双服”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全力解决民营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土地和市场等各方面的需求,有效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实现高质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邯字〔2019〕1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邯政办规〔2018〕32号)及我县有关政策,结合我县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精准服务
建立县四套班子领导和县直部门包联规上工业企业机制。包联县领导及帮扶部门要定期到企业现场办公,及时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规上工业企业高质快速发展。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二、创新产业投入机制
坚持产业和项目并重的发展原则,创新和完善产业投入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司运作”的原则设立县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重点对“3+X”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拟定,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同时,积极引入股权类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进驻我县。大力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产业引导基金,使之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我县产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融资
采取多种措施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融资,满足其扩大生产的资金需求。
(一)企业新增贷款贴息。在深入摸排企业融资需求的基础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银企对接活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规上工业企业提供贷款融资。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规上工业企业的金融服务列为其每年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考核内容和财政支持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县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金额的50%对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大额抽贷通报。为防止金融机构对规上工业企业随意抽贷,建立大额抽贷通报制度。凡是抽贷额超过100万元的,银行要及时向县金融办通报,由县金融办在具体核实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决定其是否可以抽贷。
(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邱县支行、县发改局)
(三)深化金桥帮扶行动。进一步健全企业转贷应急工作机制,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对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订单或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订单的本县制造业企业,引导并鼓励金融机构给予采购信用贷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邱县支行)(邯政办规〔2018〕32号)
(四)探索实施契合民营经济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采用“1(不动产抵押)十N(其他补充担保措施)”的组合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率,满足企业合理贷款需求。努力发展应收账款、设备、存货、仓单、股权、专利等权利质押贷款,以及信用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动产抵押贷款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财产抵质押贷款,并大力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信贷产品。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内容,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工作的意见》(邯政字〔2015〕37号)精神,抵押质押担保登记部门拓展为投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邱县支行、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法院)(邯字〔2019〕1号)
四、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改
把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所有技改项目,企业须提前向县发改局进行备案。
(一)建立技改设备补助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一次投资500万元以上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的工业项目,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购置额的15%给予补助。
(二)建立融资租赁设备补助制度。对规上工业企业采取规范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达到上述标准的,对企业按照到位购置设备计税额的15%补助技改资金,按企业设备款支付进度分期拨付。
(三)推动智能化改造。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原有生产制造流程进行改造,普遍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对新认定的市、省、工信部智能车间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上述技改项目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的,县财政补足该项目设备购置额的20%,单个企业补助限额200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一)补助标准化厂房租金。对新入驻孵化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依据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据实补助租金,每平方米每月补助不超过2元。
(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
(二)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全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做到应供尽供,对纳入市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及本地行业龙头企业配套协作的制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给予优先保障,在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中,项目用地指标不得低于总量的70%。(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三)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工业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四)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当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五)积极探索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改革。积极探索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六)鼓励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转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依规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邯字〔2019〕1号)
六、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一)加快人才招引。支持高层次人才来邱创新创业,提供资金、金融、用房、补贴、科技、服务等“一揽子”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改局)(邯字〔2019〕1号)
(二)鼓励高层次人才落户。对拥有全日制博士学位(含高级职称)、在该企业工作满3年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工作时间半年以上的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投资者及高级技术人员(每户企业以3人为限)子女可以在县内自由择校就读。
(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体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全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全省相关政策,制定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措施。根据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将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邯政办规〔2018〕32号)
(四)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制造业企业中,符合全市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以及脱困升级中对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按照全市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七、支持企业争创品牌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县财政按注册费的50%,总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创新,根据认定的技术奖项、技术研发中心、授权专利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对企业进行奖补。
(一)获得科学技术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5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邯郸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5万元、三等奖的奖励3万元。
(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含农业)。本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小巨人(含农业)的奖励企业5万元。
(三)建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成邯郸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重点实验室的,奖励企业3万元;建成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重点实验室的,奖励企业5万元。
(四)授权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视为一件专利)。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为促进邱县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奖励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助2000元。
(六)建立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以上获得科学技术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含农业)、建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重点实验室、授权专利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位或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不高于300万元的“科技贷”。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七)推进工业设计的推广应用。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和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奖励,严格落实省、市关于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优秀工业设计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九、支持工业企业上市
加强对工业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指导,实行工业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并按照上市平台等级进行奖补。
(一)对拟在境内外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十、实施工业项目承诺制
(一)实施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县行政审批局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统一制作“邱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告知单”,对企业一次性告知。
(二)实施项目审批“两段式”分类制度。将企业投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分为开工前必须办理类和承诺开工后办理类。其中,开工前必须办理类主要包括注册登记、企业项目备案、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开工后办理类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30余件事项,企业依照告知标准作出承诺,并依法自主建设,在项目建设完成且按照标准预验收后,给予正式审批(备案)手续。
(三)实施项目统一办理手续制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预竣工验收,作出同意投产、限期整改、全面整顿的意见,企业备齐前期承诺事项审批资料,县行政审批局为其办理各类正式证照和审批(备案)手续,企业凭手续办理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
(四)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通过直接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8个工作日以内,将项目立项阶段审批时间压缩一半左右,其中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分别压减至40个、15个、2个工作日以内。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到2019年底,县级政务服务事项90%网上可办,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办理、反馈全程在线。推行“最多跑一次”,聚焦民营企业办理量大的高频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精简环节,实现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次办结。(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邯字〔2019〕1号)
十一、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拓展市场
充分发挥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搭建优质销售平台,支持和帮助规上工业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组建营销中心。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组织我县规上工业企业统一组建销售公司,并率先入驻我县“平恩联创基地”,保证企业优先享受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在线上、线下两个渠道拓展市场。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组织企业交流活动。充分发挥县企业家协会作用,由县企业家协会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满足企业在产品、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相关需求,使企业形成优势互补,不断壮大和提升我县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鼓励企业开办展会活动。参加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展位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在本地牵头召开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或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严格落实国家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二)建立出口退税限时办结制度。对出口制造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A类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出口退(免)税手续,B类企业10个工作日内办结。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县税务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三)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管理。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下限制,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不断落实、巩固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四)支持企业建设和发展。对经济开发区内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一定规模,为全县财政收入增长和经济加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在1000-1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5%,企业所得税3%的额度予以支持;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在1500-2000万元(含1500万元)之间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5%的额度予以支持;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在2000-25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15%,企业所得税10%的额度予以支持;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2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40%,企业所得税28%的额度予以支持。资金在次年1月底前兑付到位。期间,如上级财政体制政策调整,支持额度相应调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税务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五)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相应税率。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推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邯字〔2019〕1号)
十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和范围。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邯政办规〔2018〕32号)
(二)进一步压减办电环节。10千伏及以上大中型企业客户办电环节压减至4个,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60天以内,低压小微企业办电环节压减至3个,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15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邯政办规〔2018〕32号)
(三)严禁垄断行业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供电公司)(邯政办规〔2018〕32号)
十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加快物流业发展。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物流产业的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纳入国家、省物流产业聚集区新增物流仓储的用地,提高物流产业发展水平,降低企业物流运输成本。(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二)严格落实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车辆救援收费服务政策,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各种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三)充分发挥全市境内的铁路资源优势。鼓励引导企业利用铁路运输,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大宗商品的运输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十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般工业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设计方案公示和政府审定时间),施工许可阶段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二)放开经营服务性项目市场准入。由企业和社会机构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协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供应产品。建设全县性“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十六、打造新业态降低成本
(一)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结合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以新材料、大数据与物联网和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先进环保、未来产业(氢能、储能、安防应急)等8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主攻方向为重点,建立有效的项目帮扶工作机制,全程负责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要参照市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政办规〔2018〕32号)
(二)支持制造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升级。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在制造业供应链的应用,促进“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应用,引导企业上云,降低企业销售、生产、服务、运营、信息化和管理成本。在“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双创基地、科技创新平台等方面,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邯政办规〔2018〕32号)
十七、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鼓励和支持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主持或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和修订。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开放,互补、互利”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提高民营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做好县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功能完善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做好法律援助、信息发布、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和投融资等各项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単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邯字〔2019〕1号)
十八、严禁环保错峰生产“一刀切”
对错峰生产企业实施精准化、差异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全面对标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和能耗标准,分行业制定绩效评价办法,逐企业、逐生产线开展绩效评级,以环境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制定企业限产限排管控措施,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优质高端的企业不予或少予错峰生产,形成正向激励。(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邯字〔2019〕1号)
十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依法依规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提升商业債务违约成本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建立办理涉企业家案件绿色通道,缩短审查时间。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生产、融资、交易等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适时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邯字〔2019〕1号)
二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提升民营企业家政治荣誉感,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评选中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符合条件的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建立涉企政策企业家参与和知情机制,全县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各部门在编制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中须充分征求民营企业的意见。推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发改局、县纪委监委)(邯字〔2019〕1号)
二十一、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
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合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民营企业对各部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间责。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优化企业信息归集、公开和使用,严格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给予通报。县各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要设立民营经济“专栏”“专刊”“专题”栏目,推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打包推介优质民营企业、知名品牌,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邯字〔2019〕1号)
二十二、最大限度放宽市场准入
对民间投资实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重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鼓励支持有实力民营企业向先进装备制造、精品食品加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新材料、新能源、大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邯字〔2019〕1号)
奖补项目原则上按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企业申请、各职能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会同第三方复核、县政府审批”的程序,每年2次办理兑现政策扶持资金;重大项目奖补可综合运用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暂定三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