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总收入”的取数还真是一大难题,尤其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对于高企“总收入”取数,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8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析》对“总收入”的近似表示公式:
总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A1000000表第1行营业收入+A1000000表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A1000000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A105030表第1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账载金额合计值+A105030表第4列投资收益处置收益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合计值+A105000表第1行第3列收入类调增金额-A105000表第1行第4列收入类调减金额。其中,涉及A105000表第1行第3列收入类调增金额减去A105000表第1行第4列收入类调减金额情况主要表格如图所示:
上面一大串公式已经看得人眼花缭乱,总收入不仅用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数据,还涉及到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收入调整部分。为了攻克这座大山,我们先来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总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之差
总收入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金额为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之差。
收入总额是纳税人当期发生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了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有一点需要提醒:凡是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收入是直接法和间接法的分析判断组合
对于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其是按照规定计算得出,需要通过一定的演算过程。那么,这个收入总额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提到收入总额就得提一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得出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法,另一种是间接法。
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以前年度亏损收入类调整。直接法下,企业所得税法的九类收入不是指收入的净额收入,而是处置收入,涉及财产转让时是财产处置收入——明白这一点非常重要。
同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采用的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点的间接法。财政部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之后,收入总额计算出现了这种情况:“资产处置收益”用于专门列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不算上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可能引起的税会差异,收入总额的完全剥离几乎不可能;即便能够剥离,以这个标准来作为总收入,对高企极其不利,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高品收入占比的分母,总收入过大会让这个占比本身偏小。
对于总收入的问题,实务中尤其是审计实务其实采用的是近似方法摘数。比如,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对申请前一年度企业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对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进行加总之外,对其中涉及营业收入当中的高品收入则会再进行具体细分,而并不是将所有的收入一股脑儿都涵盖进去。
收入的会计确认来自于控制权是否转移
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老准则“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并秉承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对价很可能收回)的谨慎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亦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这种确认原则偏向老收入准则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但由于其不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必要条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实质,以致于该条原则成为自收入准则制定、修订,在收入确认上一直存在的最显著的税会差异——税法不认可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反映的是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对发生权属转移情况因对价很可能收不回为由不确认收入实现——这就是我们常提的企业所得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这个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是要调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提及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即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的几种情况: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对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比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等。
视同销售算不算营业收入
那么,视同销售该不该计入营业收入呢?
我们可以高企的研发费用占比来分析说明。研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该占比的分母销售收入并不是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确认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直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填报说明在涉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填报说明看出:“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因此,视同销售不算企业会计核算的销售收入。
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税会差异有哪些
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收益。长投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税会差异形成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类是税会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点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准则认为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便是真实的投资收益实现,而企业所得税法认为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点。由此,引起投资收益确认时点差异,这种差异类型被称为时间暂时性差异。
另一类被认为是永久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取得的”从另一层面说明了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润实际分配时才能给予免税。
长投权益法投资收益三阶段是如何调整的
那么,长投权益法下投资收益是如何进行调整的呢?
1.初始投资
按初始成本记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可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会形成两种情况:
一种是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受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该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会计与税法存在暂时性差异,纳税调减。
另一种是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吃亏,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该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吃亏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2.持有期间
持有期间实现盈余或亏损:投资收益实现,纳税调减;如果确认亏损,纳税调增。
持有期间分派股息、红利,准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不确认收入);税法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纳税调增。同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需要调减。
3.处置阶段
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处置损益。税收股权转让所得为交易价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之差,在核算基础上按税收认可调整处置环节差异。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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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6600000,营业外收入为120000,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15002220元。投资收益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交易费25000元,长投权益法下投资收益是300000元,税法认可的股息红利为510000元,转让收入为7020000元,成本为5500000元。假设无不征税收入。
假设主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判断该公司2021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分析】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为:15002220元
企业年度总收入
=16600000+25000+510000+7020000+120000=24275000.00(元)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
=15002220/24275000.00≈61.80%>60%
该占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