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扶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实现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20-2022)》(琼科〔2019〕255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50号)以及《昌江黎族自治县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昌江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本措施所指高新技术企业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改善产业发展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四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会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材料完整性审核,县税务局负责涉税材料审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等有关材料审核。
第五条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省外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年度增量给予奖励,按省级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大力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省级及以上奖励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中介机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凡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县工信局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县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落地证明及我省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县工信局申请确认的,每确认成功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得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关于税收、土地、金融等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扶持政策,协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招引工作。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与我县现有其他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将适时修订。政策期满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为做好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衔接,本措施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措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拟定。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