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提升鱼峰区整体创新能力,根据《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6号)、《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通知》(桂科高字〔2016〕249号)、《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柳政办〔2016〕181号)和《柳州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柳政办〔2017〕125号)文件精神,结合鱼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支持引导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实力强、注重产学研合作、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高的科技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群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在鱼峰辖区
(二)经鱼峰区推荐的当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第五条 申请补助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柳州市鱼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当年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六条 申请补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柳州市鱼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并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鱼峰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鱼峰区科技局负责申请补助受理、审核工作,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个工作日以内。
(三)对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
(四)公示无异议的,报请鱼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七条 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鱼峰区科学技术局、鱼峰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补助款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鱼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