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扶持政策
(一)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按其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相应优惠,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对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优先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协办单位:县发改局、投促局、科工贸局、经开区管委。
申请材料:
1.企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申请表;
2.项目备案材料;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联审会议纪要。
工作流程:
二、财税扶持政策
(一)入驻企业自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之日起,三年内达产,实现项目总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首次年工业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并实现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不含耕地占用税),当年按其上缴各项税收中的鹿寨县本级财政分享部分50%的比例对企业一次性扶持。
(二)对当年实现并缴纳的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且所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当年平均增幅的我县境内企业,按其实现增加的县本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20%给予扶持。本条款与本部分第(一)条款同一年度内不得叠加享受。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其所缴纳的全部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四)县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之日起2年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分享部分,凡属于县本级财政收入的,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技改的方式,按不超过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财政扶持。本条款与本部分第(五)条款同一年度内不得叠加享受。
(五)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在本县设立的、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总部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本县现有总部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且税收地方留成年度环比增量超过500万元的,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期限暂定5年。
2.对在本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开办补助。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现有企业在鹿寨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县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虽未能符合总部认定条件,仍可享受如下政策:自营销中心缴纳第一笔增值税起5年内,其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30%及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30%给予扶持;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20%—30%的,按增量部分的20%给予扶持;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环比增长低于20%的部分,按增量部分的10%给予扶持。上述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县投促局。
协办单位:各专业招商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质监局。
申请材料:
1.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书、承诺函;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合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及证明;
5.当期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
6.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的资料;
7.总部经济认定文件及证明;
8.办理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工作流程: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七)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牵头单位:县国税局。
协办单位:各专业招商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申请材料:
1.《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表》;
2.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等;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4.投资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的证明资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
5.当期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
6.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的资料;
7.减免税核实或审核工作底稿;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工作流程:
(八)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向鹿寨经开区管委申请,经鹿寨经开区管委及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市工信委批准,由相应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标准厂房实际投资额4%、设备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项目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每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鹿寨经开区管委。
协办单位:县财政局、投促局、科工贸局。
申请材料:
1.鹿寨经济开发区新建重点工业项目标准厂房及设备投资补助申请表;
2.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本县)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标准厂房建设及设备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7.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书、承诺函;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合同复印件;
8.直观体现标准厂房、设备的建设现场照片;
9.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10.企业承诺书;
11.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相关证明材料;
12.资金投入审计文件。
工作流程:
(九)鼓励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获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获新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科工贸局。
协办单位:县发改局、投促局、财政局、经开区管委。
申请材料:
1.“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获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获新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XX年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上级部门公布认定的文件;
(3)企业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相关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表签字盖章;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电子版传至邮箱:lz6823737@163.com;
2.“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XX年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
(2)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文件;
(3)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牌匾照片;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表签字盖章;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电子版传至邮箱:lz6823737@163.com;
工作流程:
(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牵头单位:县科工贸局。
协办单位:县发改局、投促局、财政局、经开区管委。
申请材料:
1.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要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2.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表签字盖章;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电子版传至邮箱:lz6823737@163.com。
工作流程:
三、金融扶持政策
(一)设立县级产业发展基金。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产业研究、规划、培育、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等活动,同时加快与专业投资公司合作,在我县设立投资公司,为投资我县的项目提供融资,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二)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由县财政局、县科工贸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牵头实施。
四、人才及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一)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加快职业经理人体系建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各类人才。对中小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子女就学入托等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采取政府、企业联合出资,对中小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二)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
对新进入我县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我区参加人事代理,不含柔性流动,下同),经一定程序考核认定后,在三年内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作月数,按照下列标准由政府财政给予生活津贴:
1.两院院士或国内知名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万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每人每月3000元。
2.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级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获得国家、自治区政府级科学技术类表彰奖励的人员每人每月2500元。
3.获得市政府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
4.县外被评为市政府级及以上“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等称号的人员或者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
5.携带已经过上级权威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包括其它具有重大开发价值的技术项目)、高新技术或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自愿到本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
6.引进国内知名专家、正高职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企业每人每月300元的住房补贴,配偶及成年子女的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口安置,确有困难的,由我县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就业;其未成年女子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学校学额许可范围内优先择校,不受户口限制。
7.对引进在企业工作的正高级以上职称、博士以上学历、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企业每年安排体检一次,政府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元的体检费用补贴。
8.目前已在鹿寨县企业工作的上述各类人才,参照本政策享受相同待遇。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协办单位:各专业招商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教育局、科工贸局、人才办。
申请材料:
1.《鹿寨县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从鹿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中新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
2.申报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3.申报人所在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4.其他符合个人申报人才类别条件有关资质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5.凡提交复印件者需提交原件审验,审验后退回。
工作流程:
(三)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改项目,竣工并经审核后,可按土建工程实际投入的1%、设备实际投入的2%给予技改贴息,每个项目财政贴息最高限为100万元。对在研究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除积极推荐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技奖励外,县人民政府还对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新产品开发奖,并在本县生产的科技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和利用国家、自治区级科技成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我县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我县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符合条件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并计划申报项目的,给予企业立项支持。对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支持数额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国内外科技人才携带项目到我县实施
对国内外科技人才携带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以及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在我县实施的,需要资金扶持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项目实施成功并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贡献的,经县科工贸局等部门审核、县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每个项目由县财政给予10—15万元资助。
牵头单位:县科工贸局。
协办单位:各专业招商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
申请材料:
1.第“(三)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中“固定资产投资”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地为本县);
(4)科工贸部门(本县)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环评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地项目用地批复或初审意见;
(5)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必须先贷款后办理贴息手续,以项目核准文件的贷款数额为依据,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等。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书、承诺函;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合同复印件;
(7)直观体现项目形象进度的建设施工现场照片,包括厂区外观,新建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
(8)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9)附件表格为样表,填报时用Excel按A3纸宽度重新排版。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表签字盖章;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电子版传至邮箱:lz6823737@163.com。
2.第“(三)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中“科技成果转换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奖励”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其他证明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表签字盖章;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电子版传至邮箱:lz6823737@163.com。
3.第“(四)鼓励我县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新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资金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表签字盖章;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电子版传至邮箱:lz6823737@163.com;
4.第“(五)鼓励国内外科技人才携带项目到我县实施” 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年鹿寨县高科技项目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申请表》;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3)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机构于上一年度后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4)已应用实施产生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授权书;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要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申请表签字盖章;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电子版传至邮箱:lz6823737@163.com。
工作流程:
五、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一)建立工业用地协调机制。由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鹿寨经开区管委等单位组成工业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工业用地安排,核定和回购价格的制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二)鼓励企业高效利用土地。新建项目规划通过县规委会审核,建设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二层以上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原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新增二层以上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流转,经审核同意,允许产权转移。
(五)对于新入驻鹿寨经开区租赁厂房的鼓励类项目,如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政府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租金全额补贴。
工业生产型企业入驻鹿寨经开区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由承租企业向鹿寨经开区管委申请,经鹿寨经开区管委及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市工信委批准,按照实际承租时间对承租企业实行单位面积定额补贴,一层厂房补贴6元/平方米·月,二层及以上厂房补贴7.5元/平方米·月,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各级财政部门的补贴总额不超过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租金。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45号)执行。
牵头单位:鹿寨经开区管委。
协办单位:县发改局、投促局、科工贸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
申请材料:
1.第(二)、(三)条需提供材料:
鹿寨县工业标准厂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本县)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投资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立项审批;
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直观体现多层厂房建设现场照片。
2.第(五)条需提供材料
柳州市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承租企业与工业厂房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工业厂房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承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连续纳税三个月以上的完税凭证;
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工作流程:
六、鼓励引进重点工业项目
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重点工业项目,可由鹿寨经开区管委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程序,研究制定项目支持政策、项目选址布局、行政服务及其它重要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引进重点工业项目可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程序: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5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港澳台知名企业、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三)经自治区级以上鉴定,填补国内、区内空白的项目或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项目;
(四)其他需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
牵头单位:县投促局。
协办单位:各专业招商组牵头单位。
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来源及投入凭证: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书、承诺函;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支出有效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合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认定文件及证明;
5.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港澳台知名企业、央企、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属于填补国内、区内空白的项目或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自治区级以上鉴定证明材料;
7.达到我县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程序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作流程:
七、引进人才及企业主子女入学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
协办单位:县投促局、县人社局。
申请材料:
1.户口簿(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及亲子关系证明);
2.属于引进高层次引进人才的,按鹿政发[2017]11号文第7项所列7种人才,提供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任意一方)和县投促局或人社局开具的企业引进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的证明;
3.属于新引进企业主(公司或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县投促局的证明;
4.中途转学至我县就读的,还需提供电子学籍卡和素质报告手册。
工作流程:
(注:以上实施细则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表格,由申报人或企业向各牵头单位咨询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