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高新技术服务业等。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业绩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第三条 在武宣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发、推广、应用和提供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报本奖励。但申报企业在奖励评审年度内必须符合不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不存在逃税漏税欠税、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记录,未受到环保、安监、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条件。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业绩奖授予在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奖励金额根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年销售主营业务收入确定。
(一)销售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年以上,奖励10万元。
(二)销售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年,奖励15万元。
(三)销售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年,奖励20万元。
(四)销售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年以上,奖励25万元。在此基础上销售主营业务每增加1亿元/年,增长奖励10万元,奖励总金额不高于50万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授予在我县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示范性强、年销售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化项目,奖励金额为10万元/项。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第六条 同一申报企业可以同时获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业绩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和高新技术服务收入,计算期间为当年 l月 1日至 12月 31日。
第八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奖励申报情况成立年度奖励评审小组,开展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具体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局长担任。
第十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小组由县经贸局、发改局、教科局、财政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经贸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三)评审小组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形成拟奖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奖建议方案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在县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参评的,经查证属实,取消获得的奖项并追回已授予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且4 年内不得申报本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