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工业发展优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大扶持企业力度,做大我县工业经济总量,加快象州工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实现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自治区《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 号)、来宾市《关于推动工业稳增长高质量发展“双十条”措施的通知》(来政发〔2018〕34 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业强县”战略决策,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全力提升制糖、矿产品、造纸、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重点发展木材加工、丝绸纺织、新能源电动摩托车和汽配三大特色产业)发展思路,以“实体经济服务年”活动为契机,着力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抓创新、创品牌、拓市场,提升传统产业、壮大新兴产业,加大工业企业扶持力度,健全激励机制,强化服务措施,加快推进我县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扶持奖励范围
凡在象州县范围内投资经营的工业企业及工业项目,以及本办法明确可以享受扶持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均属于本办法的扶持奖励范围,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来宾市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优惠扶持奖励办法
奖励扶持方式:
(一)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财政资金对工业的支持,每年筹措3000 万元,设立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集中投向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品牌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设立服务企业工作专项经费加强服务企业工作,县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200 万元为服务企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工业指挥部重点解决企业重大问题及县直各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开展日常服务工作(给予每个服务企业责任单位每年5000 元的服务企业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贸局〕
奖励扶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1.企业上规模奖励。属当年投产当年上规模的企业,按照市级“双十条”政策给予 10 万元奖励;属成长期型企业升规上或规下升规上的,按照市级“双十条”政策给予8 万元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缴纳全部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 20%给予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入驻园区且属三大特色产业的上规企业除兑现以上奖励外,再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奖励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部门的同类奖励。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税务局、统计局(数据提供单位)〕
2.企业上超亿元台阶升级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上台阶的工业企业,按以下档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当年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的,每 1 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5 万元;当年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 亿元(含)~20 亿元(不含)的,每 2 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0 万元;当年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 亿元(含)~50 亿元(不含)的,每 5 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20 万元;当年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 亿元(含)以上的,另行以“一企一策”方式予以奖励。当年一次上 2 个(含)以上台阶的,按所上台阶数累计计奖,企业相同台阶不再奖励,低于原来台阶不再奖励,就高不就低。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税务局、统计局(数据提供单位)〕
3.企业技改投资奖。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推进企业技改和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年度生产性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 1 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银行贷款)给予一次性 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人民银行象州县支行〕
4.设立优秀企业奖。当年工业产值增幅达到20%以上,缴税额达 100 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按时缴税,年度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和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和无员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情况的,可申报优秀企业奖,经县人民政府核定后,给予5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统计局(数据提供单位)〕
5.设立十大纳税企业奖。对当年生产经营缴纳全部税收达300 万元及以上的,且排前十名的工业企业,按以下纳税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年度纳税 3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
年度纳税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
年度纳税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的,奖励20万元;
年度纳税 2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
年度纳税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经贸局〕
6.优秀企业家奖。
(1)考核条件和指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年工业产值达 1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产值增幅达到20%以上。二是当年实现税收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税收在上年实际入库数基础上增长 10%以上。
(2)奖项设置。优秀企业家若干名,各奖励5万元。
(3)凡参评人员所在企业在当年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参评资格:
①向政府和财政借款不按时归还的。②年度内不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③年度内出现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④年度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⑤年度内出现大规模员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当年没有兑现的。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税务局、统计局(数据提供单位)〕
7.先进生产者奖。
(1)评选范围及奖励名额:在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3 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奖励名额20 名。
(2)评选条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工作勤恳踏实,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无违法违纪、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①在创新和推广经营管理经验、指导企业生产经营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②在贯彻落实企业稳增长高质量发展以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③在指导企业深化改革中组织和从事企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设计开发新产品,争创名优产品,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④立足本职岗位,在本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成绩突出。⑤在企业从事生产管理、技术研发等岗位工作,具有技术专长,掌握本行业顶尖技术的先进典型,在平凡岗位作出不平凡业绩的人物,本年度荣获县、市以上劳模(工匠)的先进个人。
(3)奖励内容:给予被评为全县先进生产者的个人一次性奖励 3000 元。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人社局、工管委、总工会〕
8.设立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奖。对将总部设在象州(或将分部整体迁入)的企业集团,在我县注册、纳税年限达到5年以上,当年生产经营缴纳全部税收的县级财政地方所得部分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从营业年度计,按当年生产经营缴纳全部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 10%给予奖励扶持,连续奖励3 年。(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本政策优惠高的,按原招商引资优惠条款执行)。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
9.鼓励企业上市。本县工业企业实现上市成功(包括新三板上市),将募集资金全部投资在本县范围内,经审核确认,对新三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鼓励优先使用本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均优先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同时,鼓励其他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本地工业产品,对一次性采购本地工业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财务票据为准),给予采购金额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财政局〕
(二)入园企业奖励
1.鼓励企业入园奖励。鼓励企业入驻我县工业园区(含园中园),凡新入我县工业园区建设(县内原有企业迁入园区的,视同新入园工业企业),能够正常投产经营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财务票据为准)给予10万至5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本政策优惠高的,按原招商引资优惠条款执行):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奖励15万元;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奖励20万元;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管委、重大办、投资促进局、税务局、财政局、经贸局〕
2.对新入园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建设奖励。新入园企业建成投产(三年内)且实现年产值上亿元,实现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地方所得部分20%给予奖励,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工业产值达2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地方所得部分30%给予奖励,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责任单位:县工管委、重大办、投资促进局、税务局、财政局、经贸局〕
(三)工业园区用水、用电、用工及规费等优惠扶持奖励
1.企业用水补贴。在符合工业用水政策的条件下,对集中供水年用水量在 8000 吨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吨补贴0.50元。
〔责任单位:县工管委、住建局、财政局、经贸局〕
2.企业用电优惠。企业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企业工业用电按区内最优惠政策执行。各独立企业安装一个照明计量点,电价按照明合表电价执行,不参与阶梯电价(照明线路与工业用电线路分别独立供电)。对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35 千伏高压线路工业用电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2 号)精神,参照10千伏工业用电企业用电优惠,给予用电差额部分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工管委、财政局、来宾象州供电局〕
3.降低园区企业生产成本。凡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收取部分一律免收;市级以上必收的规费,由县级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力争按最低标准收取;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含上级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力争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 50%以下收取。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A区标准厂房租金按一楼5元/平方米·月,二、三楼4.5元/平方米·月,四、五、六楼4元/平方米·月收取。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年缴税收达到一定强度的,不分楼层当年给予租金优惠,具体为:年缴税达180元/㎡.年,当年标准厂房租金按标准租金的50%收取;年缴税达250元/㎡.年,当年标准厂房租金按标准租金的40%收取;年缴税达340元/㎡.年,当年标准厂房租金按标准租金的20%收取;年缴税达420元/㎡.年,当年免收标准厂房租金。(入驻象州县工业园区非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按以上标准参照执行,差额部分县财政以奖励的方式给予承租企业补贴)
〔责任单位:县工管委、税务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
4.优先保障配套设施。对工业园区内新上项目有用水、用电、光纤、网络、闭路电视和通讯需求的企业,免收企业用水、用电、光纤、网络、闭路电视和通讯入户初装费;安装相关设备到厂区外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安装企业不能给予优惠的,由政府给予补贴 20%(以财务票据为准),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管委、投资促进局、财政局〕
(四)财政扶持高新企业奖励
1.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精神,对县内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平台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资金扶持。获得奖励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部门的同类奖励。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财政局〕
2.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县域内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库内的产品,按要求进行上报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统计部门的战略统计年报名录库中有数字体现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数据提供单位)〕
3.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形象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专用标志的企业,每获得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牵头或作为主要单位制定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制定一个产品标准,在制定的标准颁布实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牵头或作为主要单位制定产品团体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每制定一个产品标准,在制定的标准颁布实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新获得“广西优质产品”、“广西龙头企业”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经贸局、财政局〕
(五)扶持企业融资奖励
1.给予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对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的企业(当年主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工业产值比上年增长20%以上、当年实现税收 150 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期增长8%以上),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用于企业生产投入,贷款额度在6000 万元(超过6000 万按 6000 万元计)以内的,按企业当年付给银行贷款利息的 10%给予补贴,对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可提高补贴标准至15%。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贸局〕
2.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企业。对支持全县工业规模企业和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按下列实绩给予奖励:
(1)对金融机构奖励:
当年对工业企业新增贷款 5000 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奖励 5 万元;
当年对工业企业新增贷款达到1 亿元(不含)~2亿元(含)的,奖励 10 万元;
当年对工业企业新增贷款达2 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2)对担保机构奖励:
当年为工业企业新增融资总额5000 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奖励 10 万元;
当年对工业企业新增融资总额达1 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经贸局、人民银行象州县支行〕
(六)其它奖励政策
1.企业统计员补贴及奖励政策。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推动工业稳增长高质量发展“双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来政发〔2018〕34 号)执行,给予规上工业统计员每人每月 200 元补贴。每年评选出年度“十佳工业统计员”,一次性奖励统计员 2000 元。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统计局(数据提供单位)〕
2.设立“十佳服务企业单位”奖。根据各部门服务企业的成效评选出“十佳服务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各单位2万元工作经费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工业强县指挥部〕
四、其它
(一)本办法涉及的各项优惠扶持项目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县财政解决。
(二)本办法发布后,县本级原来印发的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自治区和来宾市发布的政策优于本办法规定的,或者在本办法印发前有关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约定。
(三)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