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财政科技资金后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关于“对企业自主 创新、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 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科技计划资金后补”的要求, 加快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并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2017〕10号)及《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县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灌政发〔2017〕34号)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灌阳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是指在灌阳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县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方向:传统优势产业、先进与智能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新能源与高性能材料、生态环保、 优势特色农业与生物种业、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业等广西九张创新名片。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是灌阳境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 企业。
(二)技术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三)购买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时间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的3年之内。优先支持购买发明专利技术;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
(四)自主创新,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五)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五条 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I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20%。
(二)II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项目。
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30%。
(三)III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补助标准: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40%。
(四)自主创新取得的发明专利技术,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看产品的发展前景和销量。
补助标准:补助技术研发金额3万元至8万元。
对入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入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补助。
(六)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科技成果不超过2项。
第六条 灌阳县教育局负责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灌阳县教育局定期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企业按照申报要求,扫描有关附件材料,包括:
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证明。
经全国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 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
企业实现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二)企业按照申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县教育局进行审查。
第八条 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一)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至少包括行业、审计专家各1名。县教育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和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第九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企业账户。项目实行诚信化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及开展结题验收。
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企业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广西、桂林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 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