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2017〕10号)精神及我县2017年出台的《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7〕25号),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区、市最新要求和当前我县发展及科技创新发展状况,现对《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7〕25号)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县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由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转变,由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补助转变,由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转变。
第五条 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本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大部分财政科技经费预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研发、重要人才引进培养、重大专利运营和自治区、市级创新平台建设。
其他资金坚持“抓大扶小”的原则,主要用于营造“双创”氛围,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植发展后劲等方面。
第六条 自2021年起,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团队和个人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人民币,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凡落户永福并在永福纳税的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成果登记和自我转化,支持企业引进和转化先进科技成果。
(一)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并在永福产业化的,单个技术交易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并按要求完成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公示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已享受桂林经开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每个买方每年补助成果转化项目不超过3项。
(二)企业自有科技成果单个项目转化效益三年内累计大于500万元,并按要求完成自治区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公示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广西区外投资企业与我县各级政府、部门或苏桥园区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并按要求完成自治区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公示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永福县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已通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且技术合同登记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科技成果,一次性给予每项2000元的奖励,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6000元奖励。
第九条 为更好地完成区、市每年的绩效考核任务,激发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热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我县科技局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成果转化服务工作,服务项目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公示的,每完成一项给予第三机构5000元服务费。
第十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县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