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力争到2025年底发展并注册入库建筑企业50家,培育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1家以上、总承包二级建筑企业5家以上,努力打造我县建筑企业优质品牌。
(二)产值持续增长,贡献率不断提升。到2025年底,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2亿元以上,为全县财政、税收持续快速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二、扶持措施
(一)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促进产业聚集发展。
1.按照建筑业发展目标,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期规划土地,用于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解决总部在扶绥县的建筑企业办公、住宅、生产、仓储等建设用地,引导建筑企业集中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做大做强建筑业总部经济。(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三大园区管委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建筑企业进入总部基地,达到一定条件的,可按综合地价通过招拍挂给予安排建设用地。总承包特级建筑企业入驻基地,并承诺连续十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可安排建设用地不超过100亩。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入驻基地,并承诺连续十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可安排建设用地不超过50亩。总承包二级建筑企业入驻基地,并承诺连续十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可安排建设用地不超过30亩。建筑企业进入总部基地的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国家用地规模定额标准。(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三大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鼓励建筑企业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指商品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出租物业)。本方案实施后建筑企业自建或新购买办公用房的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承包二级建筑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总承包三级建筑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资金在建筑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三大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投资促进局)
4.实施建筑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助。本方案实施后新注册或从县外迁入我县的建筑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5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给予租赁补助,补助期限为2年。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承包二级建筑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总承包三级建筑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按年申请。(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三大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投资促进局)
(二)设立建筑业专项扶持基金。县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建筑企业专项扶持基金,按照建筑企业对财政贡献大小筹集足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增项、外地迁入、创先争优,开拓外地建筑市场等方面的奖励或者补助支出,专项资金可根据申请企业进行适当调整。(牵头部门:县财政局;配合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
(三)实行财政奖励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进驻奖。对新注册或从县外迁入我县并对我县财政做出贡献的总承包建筑企业,给予进驻奖励。总承包特级建筑企业承诺连续五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由县财政予以奖励1000万元;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承诺连续五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由县财政予以补助500万元;总承包二级建筑企业承诺连续五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由县财政予以补助100万元;总承包三级建筑企业承诺连续五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由县财政予以补助15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支付。(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2.晋级奖。对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建筑总承包企业,晋升特级建筑企业并承诺连续五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由县财政予以奖励1000万元;晋升一级建筑企业并承诺连续五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由县财政予以奖励500万元;晋升二级企业并承诺连续五年为扶绥县财政做出贡献的,由县财政予以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支付。(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3.贡献奖。对为扶绥县建筑业产值或财政做出贡献的建筑企业,按贡献大小分别予以奖励。
(1)每年承揽县内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前五名且达到以下额度的,给予奖励:
①年度产值突破2000万元,给予奖励20万元;
②年度产值突破4000万元,给予奖励40万元;
③年度产值突破6000万元,给予奖励60万元;
④年度产值突破8000万元,给予奖励80万元;
⑤年度产值突破10000万元,给予奖励100万元;
(2)承揽县外工程且为本地财政做出贡献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①年度贡献达500-2000(含2000)万元的,给予50%奖励;
②年度贡献达2001-5000(含5000)万元的,给予60%奖励;
③年度贡献达5001-8000(含8000)万元的,给予70%奖励;
④年度贡献达8001万元以上的,给予80%奖励。
贡献奖励可根据税务部门汇算结果按季或按年申请。(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统计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鼓励本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
1.在扶绥县范围内本级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采用EPC方式,鼓励实行“1+N”联合体投标模式,选择信用良好的本地企业或者有本地企业参与的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承建项目工程。(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三大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同正集团)
2.在扶绥县范围内新建的直接发包的社会投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实行“1+N”联合体施工模式,鼓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方)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承建方)作为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方的总造价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造价的1%给予投资建设方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三大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同正集团)
3.在扶绥县内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行项目工程施工内容合法分包本地企业承建模式,鼓励总承包企业(发包方)优先选择本地企业(参建方)作为项目工程参建企业。参建方承担的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低于总造价的40%,且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总造价的1%给予发包方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1.科技创新。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以上(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工信局)
2.管理创新。对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称号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工法称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级一等奖QC成果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QC成果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3.工程创优。建筑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国家级奖项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其他优质工程奖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真武阁杯”“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和广西优质工程奖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六)留人机制。鼓励建筑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给予住房保障,优先安排租住县内公租房,免租金租住2年;给予子女就读保障,优先安排在县内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域公办学校就读;根据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给予80%奖励。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取得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给予每年一次免费体检(按扶绥干部职工标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教育局、财政局)
三、奖励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奖励申请程序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受理单位为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符合本方案规定企业申请奖励或补助资金程序:
1.企业向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2.由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税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3.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扶绥县财政局申请划拨奖励资金并按照程序拨付给企业。
(二)奖励资金申请需提交材料清单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相关资质证书;
4.其他用于说明奖励项目申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涉及办公场地租赁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
(2)涉及自建或购买办公场地补助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购买房产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3)涉及获奖建设项目奖励的,提供获奖等相关证明材料;
(4)涉及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
四、其他方面
(一)本方案规定的奖补资金从扶绥县建筑业专项扶持基金中列支,由县财政承担。
(二)本方案县级奖补资金包含建筑企业获得自治区或崇左市同类奖补资金中由县级财政承担部分。
(三)本方案规定的奖奖政策与县里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四)进入总部基地的建筑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获得建设用地后在扶绥县连续十年为地方财政做出贡献;获得晋级奖和进驻奖的建筑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获奖后在扶绥县连续五年为地方财政做出贡献。存续期内,建筑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扶绥县,否则须退还土地或奖励资金(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建筑企业已申请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租赁补助。建筑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时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享受自建、购置场地或租赁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对外租赁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申请奖补的建筑企业,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并设置专职统计员,统计员应按《建筑业统计制度》要求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统计员可享受每季度300元补助,补助发放到个人账户。
(七)申请奖补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八)建筑企业高管租住公租房期间产生的物业、水电费、网络等费用由个人承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租(借)及擅自调换,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从事违纪违法活动,否则取消租住资格。
(九)建筑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方案有关奖补。
(十)对重点引进的建筑企业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约定。
(十一)本方案具体由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统一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