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抓住乡村振兴战略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激发斗门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结构,培育壮大一批文化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要求以及《珠海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斗门区设立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采用补贴、奖励、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单位或项目予以资助。
第三条在斗门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组成斗门区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监管小组,专项资金监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斗门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公开、申报、评审、审批、分配等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和评估;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事项。
第二章扶持项目及内容
第五条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文化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径,不断壮大规模、提升质量。鼓励“个转企”“小进规”“小进限”,对文化个体工商户首次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且年销售额(升级为企业后12个月内)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规(小进规)的企业和首次上限(小进限)的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并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规模(限额)上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文化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直接用于斗门辖区范围内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与生产(不包括流动性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已付贷款利息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利息补贴,贴息期不超过3年;
(三)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原创研发,对已完成且取得较好市场和社会效益的原创研发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企业等省级行政部门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扶持高端文化人才成长。对获得省级以上宣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奖项(非职称类)的文化人才,按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利用原有资源开发建设文化产业项目。
(一)将传统村落、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改造成为文化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财政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年度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含)至1000万之间的,给予8%的补贴;年度投资额在50万(含)至500万之间的,给予5%的补贴。
(二)运用斗门本地历史文化元素和非遗资源创新创造、开发文创产品,形成品牌并进入市场,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运用现代科技、精湛艺术等手段让斗门历史文化资源“活起来”,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树立良好案例示范效应的重大文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十条加大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加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谋划,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大力支持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成长性好的文化产业项目,在上一个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并纳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文化企业项目,或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项目,可报请区政府研究确定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参加高规格展会和文化交流活动。经审核批准,对参加影视节、动漫节、文化设备展、文化产业交易会等国际大型展会、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展会或文化产业交易活动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参展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补贴;鼓励区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技术的文化企业,协同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承办各类创新创意、设计评比、产品展示交易等文化交流活动,根据其规模、级别和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支持实体书店建设。对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新建实体书店,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含)以上,根据其投资规模、品质和经营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支持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对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依规开展维权行动,所产生的正当调查取证和法律服务成本,给予不超过维权费用30%、最高3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要建立斗门区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库,积极对接珠海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和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搭建文化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对接平台,组织开展项目路演。充分发挥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有发展潜力的重大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
(二)支持经营业绩稳定、发展前景好的文化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方式直接融资。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具体按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三)建立健全文化产业信贷风险缓释机制,将文化企业纳入《珠海市斗门区科技金融发展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覆盖范围。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大力推出支持文创、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信贷产品及金融服务,为文化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
第三章申报方式
第十五条斗门区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办公室(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事后奖励为主,经申报、评审、审批等程序进行拨付。申报工作由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于每年初启动集中受理申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以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每年所发布申报通知为准,提出上一年度(1月份-12月份)项目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申报评审遵循以下方式进行。
(一)各申报主体在申报指南发布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进行初审;
(二)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社部门函询申报主体在经营、纳税、用工等方面的守法情况,并提请区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监管小组召开评审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确定拟扶持奖励的项目;
(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将拟扶持奖励的项目,在斗门区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将拟奖励扶持的项目和资金情况,纳入当年度中期预算调整范围,区财政部门对此部分专项预算金额予以保障。待预算资金下达后,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立即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自我管理,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考评结果及绩效评价将作为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追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用于项目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评价、档案整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工作的费用,纳入本专项资金当年年度预算,一并列支。
第二十三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斗门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重复扶持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市、区两级同类别扶持奖励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除外),区级扶持奖励资金减半拨付;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与市级同类别贴息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