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珠海市《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引进培育。
(一)对通过认定的高企,在认定后次年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对首次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资金40万元。
2、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二)对从市外新引进我区的有效期内高企,在完成商事登记住所和税务征管关系迁入手续,且完成高企资格迁移登记手续后,在次年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对迁入我区前已连续两次(含)以上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2、对迁入我区前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三)对标杆高企给予奖励。
对纳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名单的高企,在兑付奖励资金年度纳入“四上”企业名录库(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国家重点服务业等四类企业,以下同)的,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同一企业单个年度按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四条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级别企业研发机构只奖励一次。
(二)对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及市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支持。对市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
(三)鼓励企业设立异地创新中心,对市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异地创新中心,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
第五条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以我区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创新珠海科学技术奖的,按企业获得相应级别奖励资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六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目录清单,每年安排区财政预算资金,对我区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年度研发投入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固定工作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仪器设备(含软件)价值300万元以上,可为我区主导产业企业提供研发试验、工艺验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公共技术服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考察后,认定为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一)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申请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自协议签订起3个年度内,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下,视情况给予最多3年的房租补贴和设备购置补贴支持。
1.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面积最多2000平方米。
2.按平台年度以自有资金(非财政支持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实际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向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服务,并给予科技创新券支持,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对购买服务企业给予50%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位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新区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评定资质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可申请与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鼓励我区企业向其购买服务,并给予科技创新券支持,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对购买服务企业给予50%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支持中试基地(平台)建设。
鼓励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建设中试基地(平台),为区内中小企业和实验室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支撑。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建设方以自有资金(非财政支持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和工具软件实际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对中试基地(平台)建设方已与政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相关任务的,从其合作协议约定予以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鼓励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技术交易、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受托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全年技术交易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关联交易除外),按其全年技术交易总额的5%予以补贴,单个受托方或卖方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十条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一)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和指导的专业组织或联盟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租赁物业办公的,年度服务5家企业以上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房屋租赁费用补贴,补贴面积最多2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
(四)鼓励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小)和高企,每家企业只可认定1家科技服务机构作为辅导单位。
1、注册地址位于高新区范围内,年度辅导25家(含)以上企业通过科小评价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次年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辅导5家(含)以上企业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每认定1家奖励1万元;
(2)辅导4家(含)以上企业通过高企重新认定,每认定1家奖励5000元;服务对象如连续三次(含)以上通过重新认定,不纳入奖励核算范围。
2、注册地位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新区外,年度辅导15家(含)以上企业通过科小评价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次年度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辅导4家(含)以上企业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每认定1家奖励5000元。
(2)辅导3家(含)以上企业通过高企重新认定,每认定1家奖励2500元;服务对象如连续三次(含)以上通过重新认定,不纳入奖励核算范围。
(五)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评定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首次纳入区统计部门“四上”企业名录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活动。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指导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
1、国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省赛、港澳台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市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同一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三)区外获奖企业或团队落户我区的,需完成商事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程序,区科技主管部门及项目引进部门核实落户情况后,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市产业核心和技术攻关项目、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配套、院士工作站、市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运营补贴等项目资助按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的有关单位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2023年5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本政策相关条件且未按旧政策执行的,参照本政策执行;已按旧政策执行的,不得重复执行本政策同款奖补项目。原《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修订)》(珠高〔2021〕8号)同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