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专项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落实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于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整体搬迁落户四会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三条 整体迁移是指有效期内的高企整体迁移落户四会,并且完成工商变更、税务变更、高企认定网变更(以下简称“整体搬迁”)。
第四条 高企树标提质行动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在申报高企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市所发生的费用和有关管理支出。
第五条 扶持方式、扶持对象和标准
(一)扶持方式。采用事后奖补的形式,对上年度符合条件且注册地址在四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给予扶持经费。
(二)扶持对象及标准
自2022年起,对获得高企资格、异地高企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企业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扶持:
1、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3、对当年肇庆以外的高企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4、为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基础,鼓励企业申报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补助5000元/项,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3项;鼓励企业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加快形成科技成果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相应奖励金额1:1比例一次性给予市级配套奖励。同一成果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六条 资金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根据四会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金,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公示。收到企业申请后,四会市科技局对当年申请企业名单、资助金额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将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上报审批。由四会市科技局将当年拟获扶持的、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和扶持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费拨付。市政府批复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按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补助项目,若上级扶持政策规定我市按比例分担资助资金的,如我市按上级规定所分担的资助资金未达到本办法所确定的资助额度,则我市按本办法所确定的额度给予资助;如我市按上级规定所分担的资助资金已超出本办法所确定的资助额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我市按上级政策规定所分担的资金额度给予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四会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