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等文件精神, 落实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于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整体搬迁落户怀集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第三条 整体迁移是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获得迁入地市场监管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整体搬迁”)。
第四条 高企培育专项扶持经费在县财政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在申报高企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县所发生的费用和有关管理支出。
第五条 扶持方式、扶持对象和标准
(一)扶持方式:采用事后补助的形式,对上一年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经费。
(二)扶持对象及标准
自2021年起,对获得高企资格、异地高企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企业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扶持:
1、对首次获得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经费。
2、对当年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5万元。
3、对当年异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已完成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税务变更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经费;当年完成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税务变更、高企认定网变更等迁入手续的,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扶持经费。
4、异地有效期内的高企整体搬迁落户怀集的,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含市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怀集县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5、对获得高企认定的、整体搬迁的、当年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高管随迁子女,属学前教育阶段的,享受居住地居民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的同等待遇;属义务教育阶段的,享受居住地居民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待遇;属高中阶段的,按肇庆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扶持资金及入学名额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科技厅认定为高企(含首次认定、复审/重新认定)的企业。
2、异地整体搬迁落户怀集县,需完成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税务变更、高企认定网变更。
3、高企高管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人在职企业需属有效期内的高企或当年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且申请人须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即缴纳社保满1年)。
(二)审核公示。收到企业申请后,怀集县工信局会同怀集县财政局、怀集县教育局对当年申请企业名单、资助金额、学位申请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怀集县工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企业(个人),将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审批。
(三)上报审批。由怀集县工信局将当年拟获扶持的、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和扶持金额、入学名额报县政府审批。
(四)通知结果。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怀集县工信局会同怀集县财政局、怀集县教育局联合印发审批结果通知并通报企业。
(五)经费拨付。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企业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怀集县工信局办理扶持经费拨付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怀集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