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促进菠萝加工业发展的十条措施
徐闻是中国菠萝之乡,是中国菠萝种植的优势区。为做大做强徐闻菠萝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在全县范围内创办的菠萝加工企业给予以下扶持和奖励。
一、用地厂房扶持
将菠萝加工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相应的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满足工业园区建设和菠萝加工企业(项目)拓展的用地需求;认真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用地政策,鼓励菠萝加工企业(项目)入驻产业园区。具体措施如下:
(一)在产业园区内新建的菠萝加工项目用地,按不低于士地取得成本价优先供地。
(二)每年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不少于 10%的指标用于菠萝加工产业用地。
(三)创新地供应方式。推行“带项目”“带方案”供地将规划指标、规划要求纳入供地方案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保障菠萝加工项目标准厂房用地需求,并给予厂房补贴。自本措施实行之日起至2023 年 12 月底前,由企业投资建成投产且投产后满一年主营业务收入 (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为准) 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以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二、设备装备扶持
(一)对新建的菠萝加工企业,购置新设备总额 500 万元(不含使用政府资金,购置总额以正式发票为准,下同) 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扶持;设备购置总额 8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扶持;设备购置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以1000 万元为基数,设备购置总额每增加 200万元,给予 10 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对已建成投产的菠萝加工企业,鼓励技术改造。除积极协助企业争取上级技改的资金外,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的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设备购置总额 4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扶持。以 400万元为基数,设备购置总额每增加 200 万元,给予10 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品牌创建扶持
大力扶持菠萝加工企业通过技术、产品和管理创新,争创品牌企业、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培育一批徐闻菠萝加工的知名企业。对菠萝加工企业,取得以下品牌或认证的,给予扶持。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给予资助80万元。
(二)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 20万元和 10万元;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 10 万元和5万元;当年获得湛江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 5 万元和3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办法,不重复资助。
(三)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四、人力资源扶持
(一)支持菠萝加工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办学。企业单独设立培训机构或与有关院校合作开办职业培训分教点,组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一名职工培训一天 (不少于6 课时)1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名职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每家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为“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二) 提供优质服务,将菠萝加工企业列入重点企业清单,做好企业用工调查统计,掌握企业用工规模、岗位需求,开展线上、线下、带岗直播等招聘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落实就业政策,为企业提供精准化的就业政策咨询和优惠政策扶持。
五、原料采购扶持
保障菠萝加工企业的原材料供应,鼓励引导种植户适度扩大菠萝种植面积,增加菠萝产量。鼓励菠萝加工企业联农带农、延长菠萝加工工期,增加徐闻当地原材料采购量。当年度企业加工主营业务收入(以企业纳税申报表为准)达到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加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4000 万元(含)奖励 10万元;加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4000-6000 万元(含),奖励20万元;加工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6000 万元以上,奖励 30万元。
六、行政服务扶持
(一)优化办事流程。办理菠萝加工备案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一对一指导企业网上申报操作;前来服务大厅办理的,提供专门窗口对接服务。确保在 0.5个工作日办结企业登记、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公章刻制(免费)等手续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菠萝加工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招商、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对参加境内外展会和经贸交流活动(不含网上参展)的菠萝加工企业,按标准展位费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境内、境外分别一次给予不超过 1 万元2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扶持不超过 4 万元
七、金融服务扶持
(一)推动县域金融机构对菠萝加工企业设立专项“菠萝贷”金融产品。开通菠萝加工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提升信用及抵押物融资额度,对菠萝加工企业实行融资利率优惠政策,鼓励菠萝加工企业投保质量保证保险。
(二)设立菠萝加工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投入 800 万元对菠萝加工企业贷款进行贴息扶持,贷款贴息比例为年利率 3%。
(三)设立菠萝产业政银担专项贷款保费补助项目。投入 200 万元对与省市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的菠萝加工企业贷款进行担保费补助。
八、供水供电扶持
(一)优先保证萝加工企业的用水供给,在供给的范围内对菠萝加工企业提供上门报装服务
(二)保障菠萝加工企业用电供给,在用户提交齐全相关资料后,供电部门对菠萝加工企业报装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和“省力、省时、省钱”服务。对于低压、中高压单电源和高压双电源报装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分别压减至 7个42个60个工作日以内。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对菠萝种植菠萝初加工等企业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九、科技研发扶持
(一)安排菠萝加工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菠萝加工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菠萝加工产业发展
(二)重点扶持菠萝加工企业的创办、技术引进改造、设备更新、品牌建设和产品加工技术研发,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积极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万元、1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十、产品出口扶持
对当年度菠萝加工产品出口累计达到 500 吨以上的企业超过 500 吨部分每吨给予 100 元运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补助金额不高于20 万元。出口数据以企业出口报关单为准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暂定 3 年。县政府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由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遇到有关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