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科技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和《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规章,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设立500万元的科技创新基金。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坡头区科学技术创新基金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在全区工业、农业、水利、畜牧、文化、教育、旅游、卫生、建筑、交通运输、生态环保、工程设计、社会公益事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等领域的科技活动中获得重要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其中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组织注册地、税收户管理都在坡头区)。
第三条 本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坡头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类别具体分为六类: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专利奖;
(三)高新技术成果奖;
(四)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科技专项竞争性立项资金扶持奖。
(五)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奖。
(六)专利资助奖。
第六条 各项奖励具备的条件。
科技创新奖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产品转化在辖区内实施,促使最近一个年度财政税收新增50万元(地方所得)以上的。
2.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辖区内实施转化一年以上,促使最近一个年度财政税收新增50万元(地方所得)以上的。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创新发展经济,淘汰落后产能,促使最近一个年度税收新增50万元(地方所得)以上的。
4.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
5.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的。
6.本年度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
7.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科技专项竞争性立项的。
8.本年度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成立坡头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经信局、区科协有关领导及各行业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内设办公室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领导兼任。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的评审工作;
(二)对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评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对完善科学技术创新奖励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九条 奖励申报程序:
组织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坡头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申报表》→收集相关资料证书、报告或发明专利书、税收证明等→区科技局对材料初审→区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区政府批准→公示→授奖
第十条 区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半数与会者通过决定后才生效。
第十一条 推荐奖励的单位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工商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学校和区有关单位和企业。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区评审委员会评选的奖励对象及奖励等级经公示15天无异议,并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在全区予以通报,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奖金种类及数额。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30万元;
(二)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三)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获得国家级专利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五)获得省级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4万元;
(六)获得省级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
(七)获得市级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2万元;
(八)获得市级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
(九)获得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奖励5—10万元。
(十)获得市、省、国家级财政资金科技专项竞争性立项的,按照上述三级扶持资金30%——50%奖励(待项目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发放)。
(十一)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15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5000元,奖金发给发明参与者。
(十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5万元;获得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3万元。
(十三)自主研究开发的高科技成果或产品转化在辖区内实施,促使所在单位最近一个年度财政税收新增50——100万元(含100万元、地方所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100万元(地方所得)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在辖区内实施转化一年以上,促使所在单位最近一个年度财政税收新增50——100万元(含100万元、地方所得),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100万元(地方所得)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创新发展经济,淘汰落后产能,促使所在单位最近一个年度税收新增50万元(地方所得)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资金数额。提高量由区评审委员会视区财政每年设立的基金总量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经济效益是指新增加税额。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追缴相关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学技术创新奖的,由区科技局通报批评并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活动有关人员,在组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奖励以实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次年第一季度内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暂定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3日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坡头区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坡府发【199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