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县高新技术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根据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以及《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发展是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对促进高新技术发展进行奖励,具体的奖励项目、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
1.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奖励0.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万元。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奖励。
1.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工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晋级补差。
2.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2万元。晋级补差。
3.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晋级补差。
4.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2万元。晋级补差。
5.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晋级补差。
6.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晋级补差。
(晋级补差是指获得市级创新平台后在晋升为省级或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只补助差额。以此类推。)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由县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申请。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县科技局对符合扶持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制定扶持资金的初步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
(三)县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后提请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的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获扶持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同时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