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省委关于“以实体经济为本,坚持制造业当家”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的重要部署,落实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发展思路,按照市委七届五次全会工作部署,持续巩固和提升制造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顶梁柱”作用,坚定不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为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美丽云浮提供产业支撑,现就我市坚持制造业当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一)鼓励高质量投资。对总投资额分别达到3亿元、1亿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积极支持纳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且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达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在规定时限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10亿元及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实施专班制管理服务,并实施“服务续航期”,即项目竣工投产3年内持续跟进服务,保障项目顺利达产达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责任单位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以下各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余下不再列出。〕
(二)支持项目引荐落地。“第一引荐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1亿元以上的新落户内资制造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5000万元及以上),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3‰比例奖励“第一引荐人”,每个项目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三)扶持重点企业扩大规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当年度实现正增长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支持项目加快达产上规。对当年建成投产并在统计部门申报月度上规的企业,按其在当年形成无基数工业总产值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升规后企业第二年产值同比增长超过30%的,按其增量产值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五)梯度培育优质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链主”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资金。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8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不超过6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认证的,按不超过5万元予以资助。以上均采取晋级补差原则。(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培育企业创新动能
(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立项建设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资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以上均采取晋级补差原则。(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装备产品创新。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在入选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项目库获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不超过10%给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云浮市地方标准,分别按不超过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予以资助。协助制定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按不超过6万元、5万元、4万元予以资助。每承担组织制定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国性、全省性团体标准,分别按不超过3万元、2万元予以资助。每制定1项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按不超过2万元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按照省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对2022年以来完工并纳入省技改资金项目库,但未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10%进行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库,但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按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20%进行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晋级补差。对认定为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推进企业绿色发展。对新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新认定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对获得新认定为省级节水标杆园区和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清洁生产企业、节水型企业、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十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优先保障优质制造业项目能耗需求,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技术改造。贯彻落实国家、省用电价格政策,推动天然气直供,进一步完善管道天然气运行、定价机制,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做好用电供应服务,深入推行配套电网接入工程“项目经理+客户经理”双经理负责制,确保企业早用电、用好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局)
(十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取得土地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使用省指标。省市联动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用地指标单列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六、加强企业人才供给
(十三)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个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授予“南粤工匠”“云浮工匠”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申报成功的每个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2万元建设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产业人才培育引进。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产业人才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等6份文件对“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专业人才”等四类团队或个人按其类型给予相应资助或生活补贴,并可申请入住我市人才社区或人才集中居住点住房,其配偶一同来云浮就业的,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子女入学需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撑。组建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基金平台,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我市制造业发展。充分发挥广东云浮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等各类已有金融类基金平台的作用,支持担保机构加大“政银担”业务开展力度并执行较低担保收费标准。推动银企融资对接,引导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对制造业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利息不超8%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本项最高资助总额不超15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十六)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落实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的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发展。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或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制造业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后转入北交所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奖励30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注册或挂牌后成功融资的制造业企业,按其融资金额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申请奖励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八)推动内外贸易双循环。鼓励本地企业通过跨境电商贸易数字化转型,对2023年纳入统计的跨境电商贸易额超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不超过其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实际发生的综合成本费用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国内重点展会(不含云浮辖区)的企业,按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个展会项目。以上已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
(十九)支持企业扩大影响力。对上年度带动就业、社会责任、科技创新、营业收入、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数排序前10位的制造业企业,评定为云浮“优秀制造业企业”。对认定为“优秀制造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并开展专题访谈及宣传表扬。(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市融媒体中心)
本政策采用事后奖补的扶持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适用于注册及经营在云浮市范围内的制造业行业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个人。本政策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及企业属地政府统筹解决,除已有文件规定外,按照市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按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其中市级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编制申报工作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各地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同时符合我市本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