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国科发火〔2021〕106号),进一步完善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韶关高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奖励扶持条件和范围
(一)在韶关高新区登记注册,税收纳入韶关高新区财政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
(二)按要求完成火炬统计等各项科技统计工作,近两年没有拒报情况,且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奖励扶持对象额外规定不受经济贡献、纳税地限制或对象延伸至“一区多园”范围的企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扶持范围: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申报截止日期间,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人身罚、财产罚(公民处以五千元及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 万元及以上)、资格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为罚(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申诫罚等行政处罚的。
3.被依法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经韶关高新区研究认为不应予以奖励扶持的。
二、大力提升创新能力和创新活跃度建设
(一)加快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建设
1.鼓励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
(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省重点实验室,认定次年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奖励400 万元和1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次年按照省、市级分别奖励20 万元、5万元;
(3)对国家、省组织的本条各类创新平台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1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定次年给予奖励 10 万元。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批复文件认定,与市相关政策相类似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获国家级的奖励对象延伸至“一区多园”范围企业且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2.鼓励增加研发设备。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前 3 年(含认定当年)新增的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总经费的 2%的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发经费支出按 2%进行奖励,最高10 万元;
(2)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不足 5%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的 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5 万元;
(3)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达 5%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研发经费支出的 4%给予奖励,并按照营收规模分级奖励: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0.2 亿元(含)-1 亿元的,最高奖励20 万元;在1亿元(含)-5 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30 万元;在5 亿元(含)-10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 40 万元;在10 亿元(含)-50 亿元之间的,最高奖励 50 万元;超过 50 亿元(含)的,最高奖励60 万元。
本条上述三个阶梯奖励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从政府相关单位汇总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及营业收入计算奖补额度。
(三)加快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建设与培育
1.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加速器,按照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100 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批国家级资质认定检测机构CMA、国家CNAS认可检测机构的企业(机构),奖励40 万元。本条获国家级的奖励对象延伸至“一区多园”范围企业且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2.孵化载体成功培育在孵企业为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 3 万元、1 万元奖励。每个孵化载体每年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由政府自运营或者出资聘请运营的,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指标增量部分可以参照本条奖励享受。
3.对区内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按照《韶关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若干措施(试行)》进行考核,孵化载体获优秀等次的奖励 10 万元,获良好等次的奖励5 万元;在孵企业获得优秀等次的最大扶持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且最高扶持标准不超过 15 元/平方米·月,良好等次的最大扶持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且最高扶持标准不超过9元/平方米·月,考核结果低于良好等次的企业不予扶持。同个企业最长扶持期限不超过 48 个月,与园区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
(四)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批复文件认定。
三、提升产业创新价值链
(一)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1.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园区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园区外第三方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产业类检验检测的,按检验检测实际发生费用的 2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2.对在区内成立并到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科技创新平台,按高新区审定的绩效目标、年底的完成情况及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本条每年另行发布申报指南,具体按指南要求执行。
(二)支持企业创新攻关
支持企业与其他非关联主体开展联合攻关。鼓励企业围绕核心重点产业领域联合高校院所、产业联盟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 15%给予企业扶持,最高扶持金额50万元。对与韶关市内高校、研究院合作的企业,按5%给予叠加扶持,单项叠加扶持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加快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次年在市级固定奖补基础上叠加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按照认定年度对比上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 100%比例,封顶奖励25 万元。
(2)整体完成高企资格迁入我区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完成后24 个月内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比例,合计封顶奖励300 万元,奖补期间仍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本条免申即享,由管委会根据高企认定情况汇总政府相关单位数据计算奖补额度,增量奖补和市相关政策相似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
2.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上一年度获得经费的1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3.对获得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每个产品 2 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4.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市相关奖励1:0.5 叠加奖励。对区内获得广东省政府颁发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获得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创新奖个人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8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等级给予奖励,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本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5.对参与企业创新积分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积分制体系给予企业科技金融授信且在授信有效期内获得合作银行贷款的,以科技授信额度为限,对企业当年实际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信贷额度,按当年贷款基准利率已付利息的30%进行一次性贴息奖励。对已贷款项,但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剩余贷款,不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四、鼓励开放创新
(一)鼓励开展国际(含境外)科技交流合作
1.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与境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及向非关联企业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境外知识产权费用,按照合同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对境外非关联企业提供知识密集型技术服务出口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出口总额的3‰,每年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制定、修订标准对内资控股企业,每主导制订、主导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每主导制订、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奖励10 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
1.对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领域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外籍院士、国际前十强、国内前三强、企业首席科学家和研发总监、国家级计划等专家学者带项目、技术和团队在区内进行产业化的项目,在项目按招商合同期限内达产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首次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区内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目前全职在岗的,在省市人才政策基础上一次性叠加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 4:6 比例分两年支付给个人,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我市的当年停止发放。首次申报时须在区内企业工作满 12 个月(含)以上。本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3.鼓励韶关科研院所、高校内的教授、博士研究生与园区企业结对,通过结对发挥教授、博士团队解决技术难题的力量,结对后与企业达成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的,按照产学研合作企业实际支出金额的10%给予结对教授、博士个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本条个人获得奖励的不受经济贡献限制,原则上结对实行“一企一博”。同时结对合作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三(二)支持企业创新攻关”享受相关扶持。
五、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一)大力培育瞪羚企业
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10 万元奖励;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20 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认定次年给予30 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上市
对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及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奖励100 万元,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科技统计
对区内按截止时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报、集群年报等相关科技统计报表,且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每人每年 600 元奖励。每家企业限报一名统计人员。本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六、评审组织
韶关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韶关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创新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局,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创新局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具体事项。小组成员由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安全办、发展统计局、人力资源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财政局、高创中心,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等部门组成。经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批准,评审领导小组可组织专家评审团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的评审工作。
(一)科技创新局:主要负责扶持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对申报企业或项目涉及科技创新方面进行审核。
(二)安全办:主要对申报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发展统计局:主要负责提供失信企业名单,对申报企业或项目涉及的经济指标进行核对。
(四)人力资源局:主要对接市人社局就申报企业员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
(五)自然资源和建设局:主要对申报企业或项目涉及用地、规划方面、厂房面积、报建手续、违建以及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审核。
(六)财政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财税情况的审核,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七)高创中心:主要负责对各孵化器运营情况、企业用工进行审核。
(八)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的注册地、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审核。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对各自负责的事项出具意见。
七、申报程序
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安排,每年度统一发布申报通知,对事后奖补条款为申报当年对上一年度企业发展进行奖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申报指南或方案进行发布,告知申报条件等内容。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机构)向韶关高新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二)材料初审。由科技创新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专家评审团或第三方评审机构,作为评审依据。
(三)评审。由专家评审团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核实,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审核。将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领导小组出具审核意见。
(五)审定。提交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六)公示。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将组织相关企业进行答辩和现场评审,并将有关情况提交韶关高新区管委会最终确定。
(七)拨付扶持资金。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韶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拨付奖励扶持资金给企业。
八、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九、附则
本政策所涉及专项资金由韶关高新区财政预算列支。本意见与韶关高新区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与市相关政策中要求各地方财政落实的条款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除条款中已明确规定不受经济贡献限制外,原则上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韶关高新区经济贡献。
对纳入韶关高新区“一区多园”管理,但因纳税地或所纳税全额返还等原因限制不能完全享受该政策的片区,各片区管辖机构可以参照本政策执行。
对不符合本政策规定要求,故意采取虚假申报资料骗取、隐瞒等不良手段而获得奖励的企业或项目,一经发现,责令企业无条件退回奖励扶持资金,且从当年起2 年内取消所有奖励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如奖励扶持评审结果总额超过当年预算额度,则以申报企业核准的申报金额为基数,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减。
本政策有效期为 2024 年-2026 年,如无修改则执行至有效期满,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有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且《韶关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韶新管〔2022〕76 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由韶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在申报指南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