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连府办[2015]133号)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建设科技机构,加大研发力度,实施科技创新,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连州市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设立技术研发部门、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的技术机构、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企业内设技术研发部门、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产学研合作的技术机构由市科技和农业局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建设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必须符合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和标准,并获得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企业必须具有专业技术团队和必要的研发设备,承诺为全行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平台的设立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平台的运营受市科技和农业局监管。
第四条 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1、对企业内设技术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机构,经本市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科技创新券优先用于支持购买其服务。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技术设备,引进技术人才,支付产学研合作和研发活动开支等。
第六条 申请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1、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①、《连州市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科技机构建设方案、获得认定或批准组建的相关文件和证书、项目竣工验收书、项目支出明细账、凭证、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拟定项目补助金额,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按有关程序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科技机构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相关企业必须将相应的补助资金退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工作方案》有效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