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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清远市清新区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导读:清远市清新区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45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清远市清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清远市清新区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清远市清新区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清远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函〔2018〕45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扶优计划〉的通知》(清府办〔2020〕3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未来将以发展高新、高质产业为主要目标,从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战略规划、市场热点角度出发,抢先布局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围绕先进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都市消费产业、现代服务业产业四大产业集群,形成良好的内部循环和产业链协同,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电子及通信设备、农牧生物科技、新型建筑材料、新型电子材料、新型电镀产业、时尚用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大数据存储与应用、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的产业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清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社会组织,除此主体资格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5个条件: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二)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年度内未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被处罚;

(三)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纳税信用等级A、B级;

(五)承诺自享受奖励当年起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事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

第二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三条  新落户制造业外资企业奖励。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贸促会)

第四条  新落户制造业内资企业奖励。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年完成固定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贸促会)

第五条  落户企业土地支持政策。第三条、第四条中属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  房屋租赁补助。对第三条、第四条新引进的企业在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厂房的,自企业开办之日起3年内,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办公用房或厂房在享受租金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擅自转租的将按所享受租金补贴的1.5倍支付违约金。(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七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符合第三、四条规定的企业,自注册五年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下同)按照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区级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我区税收留成的30%,超过后按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占比计算奖励对象当年奖励金额。本条奖励资金划入公司账户,由公司代扣代缴后划入个人账户。(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

第八条  高管人才生活配套服务。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我区相关规定优先入户,并纳入清新区高级人才管理,发放“清新区高级人才证”,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景区优惠、子女入学优待及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第九条  招商引荐机构奖励。对符合《清远市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清商务〔2019〕120号)的招商引荐机构,且引荐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2亿元(含)以上,经备案及认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贸促会)

第十条  其他扶持奖励。对发展带动性强、影响力大、产出效益高的项目或企业,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三章 促进先进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企业贡献奖励。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增量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增量(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税收地方留成为基数,且基数须大于1000万元)部分的不高于15%给予贡献奖励,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十二条  上市企业奖励。对区内新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企业)及从外市新整体转移至我区落地投产的上市企业,除享受市有关奖励政策外,我区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不占用我区土地,依法在我区新注册的工业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当年,同时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奖励。鼓励建设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在孵企业(项目)拎包入驻。对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我区,从事研发、生产的产品及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且开发的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的在孵企业(项目)给予50-80平方米内免费办公场所及装修配套,提供拎包入驻式服务,有效期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七条  企业质量品牌奖励。积极引导企业以质量效益为中心,深化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成功注册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个;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个;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每指定1个国家或地区,一次性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不超过20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扩大出口奖励。加大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具备出口资质、新增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奖补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四章  扶植涉农主体壮大

第十九条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以上级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以上级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在上级予以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示范家庭农场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以上级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以上级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三条  农业公园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公园的(以上级批准文件或证书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章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经我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区内企业或经我区按照《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中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及特定条件认定为我区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区地方税收留成对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10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二十五条  总部企业土地支持政策。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大力支持“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总部企业项目建设。对总部企业新增办公用地或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在清新设立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块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实施供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六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在经我市或我区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在本区有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一次性获得购置费用总额5%的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在本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获得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租金补助期内,不得对外转租。擅自转租的将按所享受租金补贴的1.5倍支付违约金。(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自我市或我区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的次年起,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政策,第一年至第五年按该高管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全额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二十八条  高管人才生活配套服务。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我区相关规定优先入户,并纳入清新区高级人才管理(每家企业人数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发放“清新区高级人才证”,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景区优惠、子女入学优待及租房补贴。(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第六章  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新落户现代服务业奖励。对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现代金融业、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工业设计、科技服务业、旅游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检验检测领域等),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第三十条  新落户大型商业综合体奖励。对新设立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即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酒店、餐饮、娱乐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其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一条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创建成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的,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部分,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发展。对省级以上星创天地、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平台,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所征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50%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三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品牌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对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企业或机构(企业或机构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向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按设备和软件开发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三十四条  支持商务服务业发展。对市级以上并具有行业高级执业资质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且上年度社保缴纳人数达到10人(含)以上,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对在区内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组织单位,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6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支持商务楼宇经济发展。对区内以集聚商贸、旅游、金融、商务、科技、信息、文化等产业为主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商务楼宇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入库税收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贸促会、区税务局)

第三十七条  支持培育企业拎包入驻。对入驻符合我区规划的重点商务楼宇的现代服务业,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企业培育基本条件,且承诺成立第2年实现年度入库税收达300万元,由区政府免费提供三年必备的办公场所及装修配套,满足企业拎包入驻。如达不到承诺条件,将按市场价支付相应的租金。(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贸促会、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国家级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七章  扶持建筑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章适用对象为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实验检测中心等建筑业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工商注册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新区范围内;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

(五)没有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落户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综合乙级和行业乙级的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到4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经相关部门认定资质、产值或纳税达到奖励标准的,由区政府免费提供3年办公场所及配备办公设备,为企业提供拎包入驻式服务。(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

第四十一条  经营贡献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

(一)对年度产值达15亿元且在我区缴税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给予奖励,按当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二)对年度产值达10亿元且在我区缴税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给予奖励,按当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对年度产值达5亿元且在我区缴税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给予奖励,按当年度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四十二条  鼓励外出经营业务奖励。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扩展区外市场。我区建筑业企业到区外承接工程,其年度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向区内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为准)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4%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第四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本区建筑业企业政策倾斜;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鼓励优先选择我区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鼓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内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分支机构,或在承接工程项目时优先选择本区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分包,允许与有资格、有能力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代建项目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以上条款中提到的“新落户、新认定、新上市、新整体转移、新注册、新增、新购置、新设立、新评定、新引进”所指的新是从2020年9月16日计起。

第四十五条  奖补基本程序:牵头单位发布申报通知,企事业、社会组织申报,主管部门初审,相关部门会审,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奖补每年兑现一次,具体由各牵头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参与。

第四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0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5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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