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部署,加快推动《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一)落实“六税两费”税费支持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清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措施。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五)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最优标准顶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顶格执行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六)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增量、扩面、降价,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综合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清远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七)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协助申请省级补助。(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八)对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且符合贴息条件的,协助申请省级利率贴息。(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九)发挥市信贷担保资金下的“科技信贷”模式的增信分险作用,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融资贷款提供支持。(市科技局、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负责)
(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2023年6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升级
(十一)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整合经销商、金融、保险等有效资源,开展多阵地、多品类、广覆盖的“汽车消费节”活动。(市商务局负责)
(十二)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建设,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逐步实现有条件的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充电桩(站)和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省下达充电桩建设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三)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市公安局负责)
(十四)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五)鼓励家电等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支持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组织商圈、企业联合品牌家电企业通过发放补贴券、满减抵扣券、门店大促销等优惠方式,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的促销力度。结合县域商业行动示范县建设,推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十六)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断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政策,加强租赁保障住房用地保障。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首次购房、合理支持二套住房。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积极落实我市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七)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公司债券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支持房地产企业用好股权融资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八)根据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招标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补充企业资金流动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九)积极争取省级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推动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缓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时跟踪已办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情况。(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二十)积极组团参加广东省旅博会、深圳文博会等文旅展会,加强与大湾区城市旅游交流。继续深化广清韶、华南五市旅游联盟合作,不断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推进北江两岸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打响北江夜游品牌。推广应用“清远市旅游年卡”“广清惠民旅游年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商务局负责)
(二十一)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综合服务站。引导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加快组建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清远市子平台,促进我市优质农产品产销对接。开展“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试点工作。在清城区飞来峡镇、连州市连州镇、连南县三江镇和阳山县阳城镇各建设1个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综合服务站。(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负责)
三、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
(二十二)充分发挥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重大项目清单,细化分解落实全年重点项目投资任务,强化项目建设督导和跟踪服务。(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三)谋划储备一批战略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盘子”,积极争取上级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持。衔接推进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涉清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四)强化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探索扩大“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五)深化市级重大项目用地用林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年度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服务保障清单,统筹保障重大项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林地定额等自然资源要素。加大力度探索市区工业类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实现工业类项目拿地即可开工。(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
(二十六)积极向上级争取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二十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积极争取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全力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通过政府投资和政府激励有效带动民间投资。(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推动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二十九)推动粤港陆路运输全面恢复常态,清理取消一切限制性措施,进一步简化流程、便利通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十)支持企业参加“粤贸全球”“粤贸全国”系列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进博会、农博会等重要展会线下展。支持企业出海拓市场,为企业赴境外参展、国际采购商入境采购提供便利化服务,助力企业抢抓海外订单。(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贸促会、工商联负责)
(三十一)根据国家、省进口贴息目录,做到应贴尽贴,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支持大宗商品、机械设备、再生金属等重点商品扩大进口规模。(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措施》,大力推动中国(清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以高新区、清城区为重点建设清远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先行示范区产业集群。(市商务局负责)
(三十三)优化重点产业、重点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和保单融资业务。推出出口货运险、进口货运险、公路货运险、水路货运险等流通体系保险产品,扩大承保覆盖面。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市商务局、金融工作局,清远海关、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负责)
(三十四)加快推进普洛斯清远时尚科技产业园等重大外资项目开工建设,建立完善与在清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
(三十五)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协助外资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申请获得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商务局,清远海关负责)
(三十六)落实境外投资者递延纳税等“稳外资”系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暂不征收10%预提所得税。(市税务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十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协助申请省财政资金。(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八)推动全年全市工业投资实现120亿元以上。建立市领导同志牵头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优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流程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十九)持续推进工业匹配度提升,推动220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80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
(四十)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力争新增省级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园1个。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完成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其中新增建设2万亩、 改造提升6万亩。(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十一)实施五大百亿农业产业行动计划,强化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区域公用品牌体系建设推广,布局建设一批“清远好风土”品牌展示和体验集合店,打响“清远一桌菜”。加快五大产业核心展示区建设,每个产业打造2个以上标准化综合示范基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十二)加快北江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带建设,深化与中铁文旅合作,积极打造银盏、飞霞、黎溪、英西等重点片区,推进一批文旅综合体、乡村振兴标杆、大健康示范样板等项目有序落地。加快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清远旅游客运码头(南岸码头)建设,加快清远新港公共物流码头、市区交通综合码头等项目前期工作,持续推进货运船舶LNG动力改造和游船升级换代。(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市旅游集团负责)
(四十三)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数字贸易、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实施工业设计赋能清远行动计划,宣传推广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业设计师职称认定相关政策。组织企业参加工业设计培训,推动企业建设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十四)积极承接珠三角产业有序转移,印发实施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加快形成“1+N”承接产业有序转移政策体系,建立重点承接产业引导目录、产业对接需求清单和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库。积极打造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争取省有序转移专项资金对园区及转移企业的资金政策支持。高水平推进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规划建设,出台专项扶持政策,争创省产业有序转移示范项目。(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工作组负责)
(四十五)充分发挥商会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商会、行业协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组建跨行业商协会联盟,牵头举办各类产业转移对接交流会和承办招商推介会等各类活动,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承接产业有序转移工作。(市工商联负责)
(四十六)深化“大招商”机制,落实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围绕延链补链强链,深化与央企、省属国企、珠三角市属企业及龙头企业、优质企业招商对接。积极组织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世界粤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充分利用中介、展会、招商推介活动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建设招商引资对接平台,动态更新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负责)
(四十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发展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不少于60家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十八)贯彻落实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15万元。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新培育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鼓励科技风投、信贷、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省职教城(清远)事务中心负责〕
(四十九)落实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五十)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负责)
六、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五十一)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及时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理诉求,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负责)
(五十二)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依托市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和代表人士、市直商(协)会制度,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统筹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企业沟通,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发展相关问题,增强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十四)全面实施“信用+双随机”监管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积极推动各执法部门落实上级部门及本级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加强包容审慎监管,激发企业活力。(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负责)
(五十五)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失信信息依法纳入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年报公示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五十六)降低企业运输成本,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适当通行费优惠。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五十七)按省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千名就业服务专员助万家重点企业”活动,为企业提供见习组织、余缺调剂、专场招聘、招才引智、技能培训等服务。落实新粤商培训工程,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活动,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十八)学习借鉴广州营商环境改革,制定2023年加快广清营商环境一体化责任清单,全力提升营商环境量化指标。落实市营商环境观察监督员工作制度,督促各地各部门自觉履职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广清营商环境一体化专班负责)
(五十九)推进市民中心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流程优化再造建设,全面提升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支撑能力,推动与各级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面实现涉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强化实施督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最大程度释放稳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