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修订)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投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梅县区产业集聚地是指梅县区城东白渡产业园区、畲江产业园区、水车产业园区、新材料特色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范围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
购地办(建)生产性企业须达到如下条件: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大于或等于1.2(生产工艺对容积率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用地除外),每亩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投产后每亩年产值400万元以上,每亩年缴纳税收15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亩年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土地交付后项目半年内达到“正负零”,2年内投产。
对梅县区产业集聚地完善产业链,增强主导产业集聚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高新科技项目、总部整体转移等重大项目,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先进制造业或主导产业项目,参照先进制造业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梅县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范围内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企业法人、其他商事主体。
第五条区科工商务局具体负责协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服务。
第六条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第二章 土地
第七条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土地价格按相关法规确定起拍价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投资者投资参与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按规划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可优先保证用地。
第三章 租赁
第九条对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内国有的办公、厂房、仓库等出租场地,租金参照以下标准:(一)综合楼、办公楼租金每月10元/平方米;(二)研发车间、工业厂房租金每月8元/平方米;(三)仓储中心、仓库租金每月16元/平方米。
履约保证金按月租金三倍收取,并在租赁期满无损毁用房验收后不计息归还承租方。首次租赁减免前两个月租金,续租不予减免。
第四章 财政扶持
第十条对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纳税额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额度的,连续三年参照该企业(项目)上年度对地方贡献30%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对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值)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纳税额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额度的,前三年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部分分别按60%的标准、50%的标准、40%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发展以工业为主体的亿元以上项目,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值)贷款(不含逾期)的,给予20%贷款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对首次达到规模及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税收
第十四条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范围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其它税收减免规定的,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优惠。
第六章 费用减免
第十六条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
第十七条投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相关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发改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梅县区产业集聚地内用水、用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第十九条梅县区产业集聚地内工业用电按南方电网价格执行,支持工业企业享受广东省直购电降价优惠。电力部门应确保企业供电质量,给予企业供电设施安装最大优惠。
第七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对在梅县区产业集聚地范围内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子女,需入读梅县区城区九年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公办学校的,由投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工商务局审核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施公开制度。具有审批、审核、核准、验收等职能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杜绝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杜绝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供气、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设备、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水、气、封帐;
(三)不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五条区监察委员会、区科工商务局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梅县区辖区内经区政府审批认定的其它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解读:梅州市梅县区科工商务局关于对《梅县产业集聚地招商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单位,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1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