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及主导产业招商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梅州市梅县区先进制造业及主导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先进制造业及主导产业集群。根据《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梅市府〔2019〕17号),结合梅县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新落户梅县区从事高端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细分领域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执行。
购地项目应达到每亩3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在本措施基础上,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租赁政府厂房项目达到购地项目规定投资强度且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措施相关奖励条款。
二、项目落地进度奖励
项目落户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基准,按照“项目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基准强度×7%”的标准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从签订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半年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40%的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商务局、财政局、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厂房建设实际投入金额按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的奖励;机器设备实际投入金额按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核定的金额为准。(责任单位:科工商务局、财政局、园区管委会、统计局)
四、租赁厂房优惠
对租赁国有厂房的项目,按“三免两减”(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减免一半租金)提供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五、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
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3年内,区财政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总额20%额度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统计局)
六、物流费用奖励
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已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每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物流费用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物流费用由企业提供正式发票,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为准。(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七、发明专利奖及生产许可奖励
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以项目所在的梅县区独立法人企业为主体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奖、生产许可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获奖的,每项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生产许可并在梅县区实现产业化的,每项按国家级发证20万元、省级发证1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八、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创新奖励
对于整体搬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完成的文件后,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企业新建成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科协、科工商务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和人社局)
九、高端人才奖励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名)和技术骨干(3名),其在梅县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的财政补贴对象累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每年对本级财政贡献量的30%。(责任单位:民政和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十、企业上市奖励
对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梅县区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审理回执并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资助;在香港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取得审理回执并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财政局)
十一、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本措施适用的企业须同时符合在梅县区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梅县区、不改变在梅县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合理合法明确项目建设年限及年保底纳税额度。若企业违反投资协议,政府撤销扶持奖励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
十三、本措施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十四、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区以往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如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本措施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