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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揭阳市促进产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导读:揭阳市促进产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发展,推动我市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新高地,市级财政从 2020 年开始,每年投入 6000 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逐年增加投入,至 2025 年科技创新投入达到 1 亿元,用于扶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第一条 扶持对象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揭阳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

揭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揭阳市促进产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揭阳市促进产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发展,推动我市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新高地,市级财政从 2020 年开始,每年投入 6000 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逐年增加投入,至 2025 年科技创新投入达到 1 亿元,用于扶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揭阳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

第二条 支持科技攻关

(一)围绕落实我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产业化和重大公共平台建设。该项设立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 3 个层次,重大专项每项支持 100 万元、重点项目每项支持 50 万元、引导项目每项支持 20 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支持,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点领域项目,市财政按照国家或省支持资金 50%标准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 300 万元。

第三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

(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对其他省、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三)对引入其他省、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上一年度引入数量,按 10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自本办法实施起到 2025 年,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累计增长达 100%及以上,期末销售(营业)收入 1 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期末销售(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用于补助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

第四条 实施科技后补助和配套奖励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个补助 80 万元,获得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每个补助 60 万元,获得科技部和科技厅备案的星创天地每个分别补助 20 万元、10 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面积补助,按县(市、区)实际补助的50%进行配套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通过省运营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省的实际补额的 50%进行配套补助。

(三)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国家奖励额度的 100%给予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省奖励额度的 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一)市财政投入一定资金,推动设立首期规模 2 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 2000 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一)每年市财政投入 200 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省市县科技阳光政务平台对接,强化全市科技系统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支持开展专项培训和业务拓展活动以及科技报告、科技情报分析、项目管理服务、项目评估、R&D 等创新指标运行监测等创新服务活动。

(二)每年市财政投入 200 万元以上资金,用于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的综合科技服务。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

第七条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50万元、30 万元和 2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 10 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和驰名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5 万元扶持资金。

(二)对获得授权的 PCT 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给予官方费用资助及每件 2 万元和 0.5 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后补助。

(四)实施高质量专利培育工程,支持创新型企业创造高质量专利,择优扶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项目,每项支持 20-30 万元。

(五)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 0.5%给予一次性评估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 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 2 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功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 5 万元扶持资金;对成功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 3 万元扶持资金。

第八条 对引进或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二至六条由市科技局实施,第七条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市科技局联系人:林锐钊,电话:13828193016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系人:吴伟锋,电话:1382203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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