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壮大,推动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加强政策资源统筹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通过统筹利用国家、省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条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引进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4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第三条强化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建设一站式创新服务平台,对入驻高新区核心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新区孵化中心),注册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服务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强化高新区创新用地供给。优先安排高新区内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科创中心的用地,优先安排创新型企业引进和增资扩产用地。
第五条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施台账管理培育。进入培育库且最近一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
第六条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培育发展创新型龙头企业,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基数,年度投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鼓励重点项目科研和成果转化。围绕高新区科技发展重点方向和优势特色产业,实施产业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征集形成一批“揭榜制”项目,根据产业技术的先进性、关联性和带动性,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推动高新区科技金融融合发展。鼓励在高新区设立创投基金,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奖励、资金配比、资助等形式的支持。
第九条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措施中竞争性项目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后补助类项目由市、区各承担50%。
第十一条申请本措施各类扶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揭阳高新区(一核三区)范围内企业和机构除享受《揭阳市促进产业发展“1+1+12”政策体系》中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措施。
第十三条本措施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日止。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