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实施意见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27号)要求,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利实现全县高企倍增计划,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惠州市创建创新型城市的总要求,聚焦“2+1”现代产业,扩面挖潜强基数、精准培育扩增量、优化服务保存量、科技招商引资,县镇街联动、多部门协同,共同促进高企数量和质量双越升。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全县高企保有量达574家以上,比2020年增长一倍,达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现高企总量三年翻番”目标。
2025年,力争全县高企保有量达881家,提前实现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和机制
(一)建立高企培育联动机制。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协调副主任、县科工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县直各相关部门、各镇政府(含街道办,下同)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高企培育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研究部署培育发展高企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行动计划目标。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工信局,负责落实具体工作,统筹解决高企发展中的问题,开通对外高企服务工作热线电话。(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工作局、县税务局,各镇政府)
(二)建立镇街责任落实机制。将全县培育发展高企目标分解下达到各镇,各镇政府须按照县下达的计划明确高企培育发展工作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报县高企培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各镇政府)
(三)建立企业挖掘责任机制。摸清全县工业、文化、农业等领域科技型企业数量,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数据库,将有研发投入、开展科研活动的企业纳入管理,通过精准画像全面掌握企业创新发展情况。定期将新注册的企业主体纳入数据库进行跟踪,实现高企全生命周期跟踪。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行业内企业培育发展成为高企。各镇政府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摸查,更新企业经营和创新情况。〔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版权股),各镇政府〕
(四)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培育。搭建博罗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高企年度增量目标和高企认定标准每年对不少于230家创新能力强且经营效益好的企业,于当年6 月前完成专利布局。促进有效期内高企持续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产出高价值专利,为后续重新认定奠定基础。鼓励企业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推动一批软件信息企业申报认定高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工信局、县委宣传部(版权股)〕
(五)支持高企实现提质增效。鼓励高企利用各类资本加快增资扩产,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围绕我县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卡脖子”技术开展技术创新,保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上市企业均为高企。鼓励传统规上企业转型升级,补齐产品研发环节,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高企中的规上企业占比、规上企业中的高企占比逐年提升。(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金融工作局)
(六)落实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强化有效期内高企的跟踪服务和运行监测,包括政策宣讲、办税辅导和日常服务,为高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保证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做好高企信用修复。对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协助提供申报企业近一年的失信行为,主动提醒企业及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引导企业做好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落实扶持政策
(一)落实高企认定奖补和镇街奖励。建立年度高企培育库,县财政对首次进入高企培育库并获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对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县财政每年安排 200 万元专项预算,对完成高企指标的镇街给予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
(二)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制定高企服务机构评价办法,开展年度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公开向社会推荐优秀高企服务机构,完善黑名单制度,引导机构诚信自律。每年安排40 万元对工作绩效突出的服务机构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水平。加强宣传培训,县财政每年安排 30 万元培训、宣传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宣传。规范培育辅导服务市场秩序,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自律,防止培育辅导服务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现象。(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
(四)加强高企招商引育。通过招商选资引入资质在有效期内的高企落户我县,非高企项目落户后指导其按照高企标准进行建设,将高企培育数量占引进企业数比例纳入对工业园区、产业平台的投资监管协议考核指标。高企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县,视同新认定高企并按规定实施奖补。(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
(五)加强产业用地供给。高企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安排土地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增用地指标,并按规定实施供地。现有产业园区盘活的存量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高企进驻,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支持具有产业协同关系的高企联合竞买土地。引导高企进入园区标准厂房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政府)
(六)强化创新要素供给。对高企的高管及研发骨干,通过惠州市认定、评定和举荐产生的或经我县登记备案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支持和鼓励高企申报国家、省、市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在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核心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工业技术改造、节能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科工信局,各镇政府)
(七)保障金融资本供给。鼓励国有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推出面向小微高企及高企培育入库企业融资的优惠利率,降低高企融资成本,对高企及高企培育入库企业融资在审批速度、放款额度、还款周期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对建设宿舍或购买住房后租赁给员工的高企及高企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专项租赁贷款。发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渠道作用,促成小微高企专利质押“首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科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博罗支行,各镇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高企培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解决高企培育发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将高企指标纳入镇街主要领导的考核工作;各镇政府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提高考核权重占比,完成高企培育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高企培育发展资金,保障完成全年度工作责任;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各项奖补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优质企业的宣传、高企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调研跟踪企业、形式审查、专家预评、数据核对等工作。加强对高企培育发展情况的宣传报道,树立一批企业家典型,提升高企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考核监督。县科工信局定期对科技企业库、当年高企培育入库等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完善对镇街的工作评价体系。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博罗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博府办〔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