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镇家具企业扶强十条
根据《顺德区委区政府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实施意见》(顺府发〔2017〕6号)、《顺德区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的若干政策措施》(顺府办发〔2018〕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鼓励龙江镇家具企业增资扩产,加快做大做强步伐,促进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重点推进家具制造类企业实施增资扩产,以扩大有效需求促进供给侧发展,着力提升我镇家具制造技术水平以及系统集成创新水平,增强家具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促使家具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发展。
二、资金安排
龙江镇设立专项资金,纳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扶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适用于在龙江镇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龙江镇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企业名单以已纳入龙江镇统计部门关于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统计范围为准)以及经认定的家居设计产业园区和进驻的设计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增资扩产”,特指镇内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在符合国家及地区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用地规划等政策情况下,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生产效率而新增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工业生产型活动。
(三)扶持项目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C21家具制造业”范围,且必须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允许类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禁止类的工业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如遇上述政策文件出现更新调整情况,则以更新调整版本为准。
四、扶持方向
(一)重点投资建设高质量项目。引导家具制造类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延伸产业链、提升盈利能力,着力引导家具制造类企业重点投向消耗低、用地少、效益高的优质项目。
(二)引进先进设备提升产能。支持家具制造类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重点扶持优势传统家具制造类企业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和生产系统,提升整体装备水平。
(三)用地支持。优先扶持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先进家具制造企业进行增资扩产。对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家具制造类企业以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进行优先供地;对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实施村改自行改造进行厂房更新给予用地规模、建设指标等支持;鼓励我镇企业利用本地高质量的工业厂房资源进行增资扩产,满足工业用房需求,实现产业载体空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四)设备更新补贴。申报项目已取得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购置(租赁)高端设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和生产系统的,按设备购置(租赁)总额给予5%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本项补贴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设备必须在申报前已完成购置(租赁),且购置(租赁)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应在申报所要求的期限内。
2.单个项目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80万元(租赁总额不低于30万元,以租赁当时市价估值为准),以各台(套)设备购置(租赁)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
3.项目设备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对企业技术提升改造具有明显促进作用,部分辅助类设备如起重机、工业风扇等不纳入扶持范围(具体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4.符合相关时间节点:企业须进行项目事前备案,原则上应在设备购置(租赁)行为之前进行事前备案申请。予以事前备案与资金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须不少于三个月(90个自然日)。购置(租赁)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应在资金申报所要求的期限内。
(五)企业股改上市奖励。针对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按如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1.向广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2.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或挂牌,按照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给予扶持: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或挂牌,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扶持;
2.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3.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固定资产投入补贴。针对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购买龙江辖区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并与镇签订相关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且项目符合协议约定的投资进度,且其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后可申请本项补贴。补贴标准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照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此处纳入核算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项目当年购地价或建造房屋建筑物而支付的费用,不含设备)新增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贴,三年内最高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七)贷款贴息补贴。针对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购买龙江辖区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且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对其购地后取得顺德区内商业银行机构贷款总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的,从签订贷款协议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的50%给予补助,三年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经济贡献奖励。针对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购买龙江辖区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并与镇签订相关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且项目符合协议约定的投资进度的,自达产年起,每年按其实际经济贡献超过根据相关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纳税额(此处纳税额内包含的有关税种与相关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所约定的税种考核一致),按如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1.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纳税强度为30万元/亩(含30万元/亩)~40万元/亩,自达产年起,每年其实际经济贡献超过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纳税额,按其超出的经济贡献部分给予20%的奖励;
2.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纳税强度为40万元/亩(含40万元/亩)~50万元/亩,自达产年起,每年其实际经济贡献超过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纳税额,按其超出的经济贡献部分给予40%的奖励;
3.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纳税强度为50万元/亩以上(含50万元/亩),自达产年起,每年其实际经济贡献超过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纳税额,按其超出的经济贡献部分给予60%的奖励;
4.补贴年限为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考核的纳税年限。如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考核纳税额为2年或以上的纳税总额,则其相应2年或以上的实际经济贡献超过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的纳税额,按其超出的经济贡献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九)设计创新奖励。鼓励家具制造类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设计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家具设计产业,对符合条件的家具制造类企业、经认定的家居设计产业园区和进驻的设计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工业设计园区建设。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扶持。
2.支持家具制造类企业、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示范项目、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区级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
对获得认定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
3.鼓励家具制造类企业、设计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知名设计赛事。对获得重要奖项的单位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获得iF国际设计银奖以上、红点最佳设计奖、IDEA奖银奖以上、G-MARK奖金奖或 BEST100、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
获得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钻石奖的,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
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金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台湾金点设计年度最佳设计奖的,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
获得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银奖和铜奖的,每项给予5000元奖励。
以上奖项均不含入围奖、优秀奖等鼓励性质奖项。企业同一设计成果只能申请一项奖励,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鼓励设计单位入驻经认定的家居设计产业园区,给予装修扶持。按建设面积计算(不包括公共配套空间面积),入驻单位在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办公室装修、办公设备的购置等)强度达到800元/平方米以上、进驻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0元/平方米的装修扶持。
5.支持设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企业员工获得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贡献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的,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员工获得光华龙腾奖·广东省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广东省十大优秀工业设计师、广东省十大新锐工业设计师的,单项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奖项只奖励最高层次奖项。
(十)高企奖励。针对镇内规模以上家具制造类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以当年度通过广东省科技厅受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以通过广东省科技厅受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申报和管理
(一)设备更新补贴实行事前登记备案制。设备更新项目备案申请常年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须于正式申报前至少三个月(90个自然日)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申请备案资料。截止到正式资金申报前,若发生涉及资金核算依据的任何指标变化达50%以上的,或其他重大事项出现变更的情况,须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进行备案变更。如无重新提交备案申请,则视备案申请内容和实际情况,资金从低补贴或视作无效备案。不曾申请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备案或属于无效备案的,均不能申报扶持资金。
(二)实行事后资金申报和兑现的方式补贴。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集中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发布当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并负责受理和审核工作。
(三)企业根据当年资金申报通知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申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专家组依照项目申报条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形成初审结果,并把相关申请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到相关举报或质疑的,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呈镇党委会议审定批准后实施补贴,由镇财政办公室按照龙江镇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拨付。审核不通过的,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四)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办法申报指南,具体操作规程以当年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申报企业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必须符合环保、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要求,租赁(购置)的土地、厂房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建设以及房管部门的用地及建设要求。在享受本扶持办法补贴期间,该厂房必须只供企业自身或企业控股的独立法人公司使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把厂房转租给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使用。
(二)申报企业对项目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或在享受补贴期间违反龙江镇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报请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并列采取撤销资金申请、追缴全额资金、3年内取消龙江镇出台的各类经济科技相关项目扶持申报资格等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同一企业可重复申请本政策不同事项的资金。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本政策资金。若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上级政府或部门的同类补贴扶持,仍能申报本项扶持政策;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龙江镇出台的其他扶持办法的(含上级部门要求镇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企业承担。
(四)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五)除特别指出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补贴金额精确至千位。
(六)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成功申请补贴并获得核准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完成补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