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西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洮县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临政办发〔2020〕25号)、《临洮县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232号)、《临洮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9﹞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设立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奖励本县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管理,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对实施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十大生态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主要包括:
(一)企业首次入规奖励。
(二)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奖励。
(三)企业获得省上认定“专精特新”企业奖励。
(四)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奖励。
(五)企业创业创新奖励。
(六)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七)企业贷款贴息。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奖励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首次入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二)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
(三)对通过省上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2.5万元。
(四)企业在境内第一级主板和中小板、第二级创业板、第三级新三板上市成功后,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
(五)企业凡取得国家级、省级各类研发平台资格,分别奖励100 万元、20 万元。
(六)对新培育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诚信企业奖励5万元。
(七)对新培育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20万元。
(八)对新认定的甘肃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励5万元。
(九)对新授权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
(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总值的2.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对当年贷款总额原则上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包括重点培育入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负担的利息总额且最高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第六条所列奖励事项均属于县级累加性奖励,不影响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市奖励的数额。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县财政局、工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十大生态产业”发展需求,每年制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程序、条件、要求等,并通过临洮党政网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技术改造和贷款贴息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生产性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企业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
(六)项目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七)符合贷款贴息的企业,当年贷款总额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八)符合技改补助的企业,当年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部分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条 当年已经享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省、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重大技术改造补助项目同一企业在同一个预算年度内可安排多个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安排专项资金:
(一)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二)属于国家和省上化解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
(三)不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产业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落实的项目。
(五)以前两年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
(六)未按计划开工、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
(七)近两年发生过安全生产、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企业。
(八)近两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的企业。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报实行属地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县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和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申报;县经济开发区外的企业和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对所申报的企业和项目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工信局、财政局进行审查。
(二)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对上报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确定企业和项目名单,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对通过县政府审批通过的企业和项目在临洮党政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县工信局、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批意见,通过规定程序兑现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企业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巡察和检查;定期向县工信局和财政局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重大变化(如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报告。企业必须将项目调整后的核准或备案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县工信局和财政局审查。
第十八条 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或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县工信局和财政局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采取收回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要求,相关企业要建立绩效目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程监督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好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达产达标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县工信局和财政局。对未实现绩效评价目标、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的项目,由县工信局和财政局督促企业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采取收回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受理权限,对相关单位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力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被挪用、套取等不良后果的,项目申报企业虚报、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理。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承诺不兑现等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3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