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开辟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供应。区级用地指标不足的,按照市级政策规定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
第二条 对新引进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精准供应土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财政奖励措施
第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奖励
1.对新引进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根据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除土地出让金之外)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制造业项目,购置设备20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实际到场设备总价款5%的购置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入驻标准化厂房或租赁现有闲置企业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租金总额第一年补贴30%、第二年补贴20%、第三年补贴10%的奖励性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4.新引进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奖励500万元,对引进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定西市支持招商引资十条措施》兑现(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
5.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其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50%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3年,每年补贴1次。
7.促进就业奖励补助,在一个年度周期内吸纳市内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为企业积极提供用工需求服务,对与毕业离校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学历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每年2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用工补贴,补贴期限2年。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人员的奖励
1.以商招商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引荐人由投资商、区商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引荐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多人的按中介机构兑现奖励,引荐人不包括投资人。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进行现金奖励。
2.对新引进项目的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引荐人,根据市级奖励标准按照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新引进项目的公职人员,在各类评优选先中优先推荐,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符合晋升职级条件的,优先晋升职级;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三)盘活奖励措施
第五条 对优先盘活困难企业、僵尸企业或消化供而未用存量土地、且项目投产见效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四)投资服务措施
第六条 对新引进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项目,3年内分别按照第一年10%、第二年8%、第三年6%给予总用电补贴。
第七条 对实绩突出、贡献较大、带动能力强的招商引资企业优秀人才,优先纳入市、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扶持。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享受市区出台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第八条 对新引进项目,根据投资方需求,由区人民政府无偿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少于50平方米,自正式申请入驻之日起,免费使用期不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加12个月。
第九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新引进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等市政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条 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聚焦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利企惠企、利民便民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按照“产业归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全程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一条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且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研究给予更加优惠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中介、物业管理等服务。坚持“无事不扰”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实行“首次包容免罚”,提高文明执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