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企业来定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追赶发展,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定西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市内注册、投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建成投产运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或合同利用外资0.5亿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均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外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已享受本措施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省市同类型奖励。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风光电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二、兑现管理
(一)兑现主体。本措施兑现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定西高新区管委会。
(二)兑现程序。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由项目企业向县区商务局或定西高新区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区商务局、定西高新区招商局商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并落实相关奖励。对涉及市级奖励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兑现奖励。
三、支持措施
(一)用地保障措施
第一条 对新引进重大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供应,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筹。
第二条 对新引进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精准供应土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财政奖励措施
第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奖励
1.对新引进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税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除土地出让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制造业项目,购置设备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场设备总价款的5%给予购置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一个年度周期内吸纳市内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需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3.对入驻标准化厂房或租赁现有闲置企业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4.引进的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奖励500万元,对引进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或定西高新区承担70%。
5.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其生产经营性贷款,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给予50%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3年,每年补贴1次。
6.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7.为企业积极提供用工需求服务,对与毕业离校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就业劳动合同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学历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每年2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用工补贴,补贴期限2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或定西高新区承担。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人员的奖励
1.对新引进项目的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引荐人,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按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项目的,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商招商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引荐人由投资商和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共同确认,引荐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多人的按中介机构兑现奖励,引荐人不包括投资人。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进行现金奖励。
2.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新引进项目的公职人员,在各类评优选先中优先推荐,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符合晋升职级条件的,优先晋升职级;对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三)投资服务措施
第五条 对新引进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3年内分别按照第一年10%、第二年8%、第三年6%给予总用电补贴。
第六条 对实绩突出、贡献较大、带动能力强的招商引资企业优秀人才,优先纳入市内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扶持。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七条 对新引进项目,根据投资方需求,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定西高新区管委会无偿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少于50平方米,自正式申请入驻之日起,免费使用期不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加12个月。
第八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新引进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九条 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聚焦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利企惠企、利民便民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原则,全程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条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且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研究给予更加优惠的支持政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定办发〔202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