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每年安排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及有关机构开展科技创新,重点保障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且对我区产业引导、产业布局、产业支撑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及机构。
第三条 科技资金扶持对象为:注册、税收、统计归属湖里区(不含火炬、自贸)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四条 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技奖项给予奖励。对国家级奖励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奖励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奖励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配套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同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按照上级相关科技扶持奖励政策,市、区财政体制共同承担的,需扣除该部分资金。
第五条 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并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纳入湖里区“四上”库,且按要求报送研发投入统计数据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费用补助,即按市科技局补助金额的60%再给予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引进高成长企业
对取得市级以上资格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后新培育或引进辖区外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纳入湖里区“三高”企业库的,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化支持
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研发机构在我区落地产业化项目,其创办的企业成立或迁入我区后,年度产值或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统计的,对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给予10%、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所列政策与我区其它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对申请科技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均不予兑现:未遵守科技保密工作要求的;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兑现时企业注册、税收、统计关系转出湖里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执行。2018年10月11日印发的《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