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以及经济特区工作的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区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在更高起点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合作,提升产业链韧性,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富美新同安”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1.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认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规〔2021〕3号)规定,落实一次性认定奖励、配套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等奖补政策。
同一家机构获得不同类别孵化载体认定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政策。
二、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3.规模以下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市域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区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内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6.对新获得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获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市级初创期建设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励;经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的,配套奖励补足至200万元。
8.对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其获得市级首次建站补助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国家、省、市级不重复奖励。
同一家企业获得不同类别研发机构认定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政策。
四、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9.对规模以上且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支持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获得市级补助金额的60%给予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10.对获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项目参与单位的,单家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属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个项目在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五、培育发展科技服务
11.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六、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2.对符合《中共同安区委、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银城113”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意见》和市“双百人才”计划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项目和金额由区委人才办审定。
七、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用
13.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日本特许厅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的,每件资助最高2000元 。
14.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
(1)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被认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被认定为厦门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15.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6.鼓励发展同安区域特色经济。
(1)对获准注册或续展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申请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实际规范使用的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2)鼓励支持发展具有同安区域特色的品牌。对已注册的具有同安地域特色商标且许可使用达到30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述商标许可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类“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运用”涉及的条款,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初审后送由区工信局确认,给予兑现。
八、试点政策“免申即享”
17.对本措施第1、3、4、5、6、7、8、10、11条所涉及的奖励或补助,试点实施企业“免申即享”,直接予以拨付奖补资金。
九、附则
18.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同安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和未存在公安涉黑涉恶问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予奖补。
19.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并从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本措施所涉扶持资金由区、镇按厦同委发〔2021〕7号体制相关规定执行。为优化提升创新创业创造环境,进一步提升科技服务质量和水平,从科技三项资金中适当安排管理费用,用于政策调研、咨询研讨、生态营造以及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性支出。
20.本措施由同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奖励和补助资金支持年度为2021年至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