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改进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积极对接国家、省、市科研项目,实行分类指导
(一)区域重点项目。突出产业技术支撑导向,围绕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重大技术问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科技成果。
(二)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主要针对企业开发研究新产品、成果转化或为提升产品质量而进行的技术创新。承担项目的企业应是产品销售好、产值高、技术高、环保型、税收多(免税除外)、效益好、R&D投入占比高。鼓励支持企业开展院企、校企、研企、对外合作,共同攻关。
(三)技术转移项目。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生产工艺流程、管理流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或技术转移至区开展技术转化,项目孵化等活动。
(四)小微企业创新与人才项目。支持产值在2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员在3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及团队开展各类创业创新活动;鼓励发明创造,对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发明人及单位给予资助。
(五)公益性项目。突出社会公共需求导向,加强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种质资源及行业标准等研究工作的支持,着力解决事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民生工程的技术问题。
(六)平台建设项目。突出资源共享和创新能力提升导向。密切产学研合作,鼓励多部门多单位协同创新,加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发展我区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七)配套奖励项目。围绕促进社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的解决,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向上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参评由国家、省、市认定授予的各类企业和科技奖。对当年度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经费资助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补助;申报并被授予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和新品种审(认)定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予以奖励。
二、改进科研项目实行区级科技经费配套资助方式
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切实落实科研项目80%由企业承担,科研经费80%投向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向上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参评由国家、省、市认定授予的各类企业和科技奖,区政府将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补助的只能按最高金额一次性配套资助,以文件为准)。
(一)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承担区域重点项目、科技发展与应用项目;小微企业创新与人才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企业与中科院科研机构合作获立项的项目)资金补助(以文件为准),区政府给予15%的科技项目资金配套。
(二)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项目(技术转移、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度列为省引进重大研发机构资助的项目;当年列为省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项目;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的;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等)资金补助(以文件为准),区政府按50%配套资金予以补助。
(三)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在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孵化器的区政府分别配套金额15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区政府分别配套金额100万元、50万元。
(四)奖励类项目
1.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度认定、复审通过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当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度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规上企业研发支出比上年度增长明显的(研发支出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5%以上;1000-3000万元,且增长25%以上;200-1000万元,且增长35%以上<统计局采集的数据为准>))资金奖励(以文件为准),区政府按50%配套资金予以补助。
3.对辖区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2.5万元;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2.5万元、1.5万元;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0.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奖的按照重大贡献奖每项10万元;一等奖每项5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给予奖励。
4.坚持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目标导向,把知识产权创造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目标和验收评价指标;作为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重要条件;作为科技人员技术晋升、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通过开展规模以上企业发明专利“清零”活动,提高我区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与创新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2000元、1000元奖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运用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资金等投向科技型企业。
三、强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申报发布。项目主管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公众对项目申报的知晓度、参与度。
(二)规范项目推荐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项目推荐管理流程,完善公开遴选、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的项目推荐机制。
(三)明确项目管理职责。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项目实施、验收(评审)结题和资金使用的职责义务,如期完成项目既定指标和任务;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加强过程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项目实施。
(四)加强项目结题验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结题申请,并按规定组织验收(评审)。
(五)实行项目网上管理。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把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固化到项目管理网络系统中,实行管理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
四、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
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用好用足国家、省、市各项科技优惠政策。继续做好科技网站、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监督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科技人才活动周、完善研究生实习基地建设,推动国防科动办及军地科技协作交流,组织企业参加每年一次的北京科博会、深圳高交会、中俄蒙满洲里科技展览会、南宁东盟博览会以及6.18、9.8投洽会等。积极培育科技中介组织,为企业创新提供服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要鼓励支持企业走创新之路,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荐企业参评各级各类中心、平台、实验室等,并把科技创新列入绩效评估的内容。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管的制度建设
(一)推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督促落实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单位和负责人按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等。
(二)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结题全过程的科研资信系统。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专家参与的项目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建立弄虚作假、违纪违约等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三)健全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分别情况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启动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问题要倒查项目主管部门尽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