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推进创新型黟县建设,根据省、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县政府设立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和项目建设,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或居住证在本县的自然人等,且申请项目在本县区域内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省立项支持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省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省立项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按当年拨款额的1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
2.支持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特色农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创新,原则上每年安排县本级研发计划项目3项,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3.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4.鼓励企业参展参赛,对本县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展会参展,分别给予参展补助费1万元、0.6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入围奖或同级别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1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奖一、二、三等奖、入围奖或同级别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参展参赛的企业差旅费按公务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1.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含)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新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比例不低于30%),正式投产且纳税强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第四条 培育发展战新和高新技术产业
1.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或被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其他险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4.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对新增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1.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5-5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市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配套)。
第六条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1.对获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动物新品种,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2.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3.对乡镇政府、县直部门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4.对获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万元奖励,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单位研发活动、条件建设。
第七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自主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对新签产学研项目,提供发票等原始凭证,经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局共同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于企业与省内外院校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院校相关费用,或输出技术合同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发票给予支付费用的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3.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研发机构获省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创新平台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
4.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补助,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绩效评价获得省(市)级以上考核奖励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县专项资金的1.5%-3%实行总额控制,本项经费本着节约原则,在额度内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核定。
第九条 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对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新型工业化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拨付。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黟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黟政秘〔2018〕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