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进一步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屯溪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区本级预算安排,实行竞争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三条 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在本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区(不含新潭镇)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第五条 对《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黄政办〔2020〕25号)中的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资金原则上按50%比例进行配套,以下奖励政策除外:
(一)高企认定奖励。分别奖励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10万元。
(二)高企保费补助。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三)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我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采取验收评价达标后全额补助方式兑现奖励。
(四)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在配套奖励基础上,我区企业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六条 为进一步加大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力度,结合扶持我区新兴主导产业发展和区情实际,实施以下扶持政策:
(一)高企扶持培育。对培育和孵化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并落户我区的新研发平台,按照实际研发投入10%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奖励2万元。
(二)高新、战新培育奖励。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体系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5万元,不重复奖励。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分别位于全区前10名且高于全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100万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2%以上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年度研发费用0.5%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企业设有市级以上实验室、科创中心、科研工作站等机构,科研团队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对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给予研发费用增幅部分1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四)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晋级全国行业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级全省行业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于奖励参赛企业(团队),按照同一项目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奖励。
对市级以上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并新签约落地本区且成果产业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相应推荐上述项目并作为承办单位的风投机构、中介组织奖励“一事一议”。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技术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登记额1%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获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验收的“贯标”优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一次性资助3万元;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被认定为高质量专利的给予0.3万元奖励;年限达10年、15年、20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每件0.5万元、1万元、2万元。
(七)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对我区企业引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有过质押贷款、获专利奖的、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等高质量专利,在配套奖励基础上,每件资助1万元。
第七条 科技管理费用按照区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区科技经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核定。
知识产权管理费用按照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3%-5%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评审和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核定。
第八条 本政策与我区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依据《屯溪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服务暂行办法》被评为C类、D类工业企业,以及依据《屯溪区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服务实施办法(试行)》被评为D类服务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形成依据本政策办理结果,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召集区科技经信局、财政局、司法局、统计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形成依据本政策办理结果,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召集区科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司法局、九龙园区服务中心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本政策由区科技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屯溪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屯政秘〔2017〕60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