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设创新型田家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名录库中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依法在我区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全区产业调整有显著推动作用,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给予实际到位资助额的30%、最高100万元的奖金。获得国外资金贷款的科技项目,享受一定的贴息资助。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科研项目优先支持。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科研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和动植物新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获国家、省、市龙头企业或国家、省、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其科技项目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本区当年授权并获得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牵头组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凡购买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奖励2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奖励1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奖励5万元,奖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第十三条 重点加大对安成经济开发区和曹庵经济开发区的科技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来我区设立成果转化基地和研发机构,建设、购买、租用房屋的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所获奖金的10%奖励给创新团队和个人。
第十六条 对经专家论证,具有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项目,经专家论证,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的扶持性奖励。
第十八条 对本区事业单位聘请的国内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创新咨询专家来区每年工作累计满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30%、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贯彻省政府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淮府办[2010]62号)和《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区财政每年投入300万元,用于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 凡申报各类奖励必须经环保、安全、规划、综治、人口计生等部门“一票否决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技部门牵头联合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进行公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奖励资金的,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