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4〕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设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租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和质押贷款、科技平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80万元、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2万元的奖励,对已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的补助,对新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500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800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和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水稻、小麦)分别给予每个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市鉴定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励额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奖励6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奖励36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1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件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3%予以奖励。
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九条 对下列企业和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9%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1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一)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县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二)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 成果和专利产业化及专利质押贷款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在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的技术创新项目,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对企业和社会团体引进或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在我县进行成果转化,其转化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农业发明专利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对县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包括产学研合作技术交易额)实际支出3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按照2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近2年连续盈利且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3年期内,分别给予贷款利息10%、担保费10%的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8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4万元的奖励;对已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根据省绩效考核情况,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章 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县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二十条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外或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列入省科技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年上半年向县科技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三)项目科技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建设等认定证书或批文以及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合作等鉴定、授权证书或有关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县财政、经信、农委等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要求,对各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县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