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1年8月,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濉溪县推进创新型县建设若干政策》(濉政〔2021〕32 号),以下简称“政策”)。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科技创新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全省首批创新型县建设顺利通过验收。但随着形势发展和条件变化,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个别条款操作性不强、针对性不明显等;为强力推进高水平创新型县建设和“赛马”工作的实际需求,县科技局牵头对政策进行重新梳理修订。修订过程中,参照了界首市、天长市、长丰县等地的政策奖补标准、形式,借鉴了其实施经验。同时征求了县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司法局、市场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政策修订稿。
二、修订内容
本政策由原来的9条21项,修订为5条12项,其中保留原政策4项、调整6项、新增2项,删除9项。
三、修订政策内容
1.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两年支付,每年支付10万元;对重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专家对当年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高企除外)的高成长性进行评审,前10名给予3万元奖励;11-20名给予2万元奖励。
(3)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当年纳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大于1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支持企业“两清零”。 对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省反馈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完成研发活动清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报表填报人;对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省反馈企业研发机构清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20%用于奖励研发机构团队及报表填报人。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5)支持建立研发机构。新认定(备案)的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省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市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市产业研究院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市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市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6)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
(7)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对新通过省级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
(8)支持研发飞地建设。在市外建立研发机构、专家工作站等研发飞地,经市级认定的,给予5万元资助。
3. 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8)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对需配套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对实施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级资助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助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9)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合作一、二、三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金30%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团队)。鼓励企业参加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金的20%用于奖励参赛人员;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金的20%用于奖励参赛人员;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的20%用于奖励参赛人员。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0)支持科技成果交易。企业购买先进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获得省级补助的,给予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20万元。
(11)鼓励技术合同登记。企业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合同交易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额在500(含)-1000万元、1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且单项合同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科技成果超过10项的奖励1万元,超过20项的奖励2万元。
5.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
(12)支持特派员工作站(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首次备案的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经省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备案的省科技特派团,给予省资助金额1:1配套奖励。
四、意见反馈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士可在2024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电话:6088638
电子邮箱:kj6077332@126.com
2024年4月18日